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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公民的義務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4-12-10 00:39:47     標題: 公民的義務

公民的義務

服從權威的人,應視他們的上司如同天主的代表,為天主所指派的天主財物的管家:「你們要為主的緣故,服從人立的一切制度。……你們要做自由的人,卻不可做以自由為掩飾邪惡的人,但該做天主的僕人」(伯前2:13,16)。公民的忠誠合作包括合理指責的權利,有時甚至是一項責任,以指陳他們認為有損人的尊嚴和團體福利的措施。

公民的義務是與政府合作,在真理、正義、連帶責任和自由的氣氛下,給社會的福利作出貢獻。愛國及服務國家是基於感恩責任,並由愛德而來。順從合法當局和為公益服務,要求公民在政治團體生活裏克盡己職。

對權威的服從和對公益的共同負責,在道德上要求國民盡納稅的義務、行使選舉的權利以及保衛國家:
凡人應得的,你們要付清;該給誰完糧,就完糧;該給誰納稅,就納稅;該敬畏的,就敬畏;該尊敬的,就尊敬(羅13:7)。

基督徒居住在他們自己的國家內,但一如有住所的外國人。他們履行公民所有的義務,又如外國人承擔所有的任務……。他們遵守所定的法律,而他們的生活方式卻超越法律之上……。天主給他們指定的崗位是那麽高貴,不許他們擅離職守。

宗徒勸勉我們要為君王和所有掌權的人祈禱和感恩,「為叫我們能以全心的虔敬和端莊,度寧靜平安的生活」(弟前2:2)。

資源富足的國家應盡其所能,接納在本國無法找到安全與生活必需品的外國人。公權力應尊重自然權利,即把客人安置於接納他們者的保護之下。

政府當局為了公義,得依據其許可權,使移民權利的執行,隸屬於不同的法定條件之下,尤其移民應尊重對接納國應盡的義務。移民應懷著感激之情,尊重接納國的物質和精神的遺產、遵守當地的法律,以及分擔應盡的責任。

若執政當局發出的指令違反道德秩序的要求、人的基本權利、或福音的教導,公民依照良心有責任不予順從。若執政當局的要求違反正直的良心,則在服務天主與服務政治團體的區分上,得到拒絕服從政府的理由。「凱撒的,就應歸還凱撒;天主的就應歸還天主」(瑪22:21)。「聽天主的命應勝過聽人的命」(宗5:29)。

假如政府擅自越權、欺壓國民,國民不應拒絕實踐為促進公益的客觀要求。然而,國民有權維護自身及其他國民的的權利,免受政府濫用權力的危害。不過應尊重自然律及福音原則所畫定的界限。

抗拒政權的欺壓不能合法地訴諸武力,除非下列五個條件同時具備:
一、基本權利的侵犯是確實的、嚴重的、長期的;
二、已經用盡了其他所有的方法;
三、不引起更惡劣的紛亂;
四、有成功希望的充分理由;
五、依情理說已看不出有更好的解決之道。

來源:天主教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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