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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主管為了讓自己人站點而開除我/資遣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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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yds
時間:
2014-12-16 07:55:22
標題:
主管為了讓自己人站點而開除我/資遣費問題
本帖最後由 dyds 於 2014-12-16 07:57 編輯
我在做工地夜班的保全人員剛進來做一個半月一切安好,跟早班同事還有業主員工關係也還不錯都會打招呼
不過就在今天四點多我還在職班的時候經理來哨點找我,原本以為只是單純的巡視,結果他說業主反應我上班精神不佳要求換人,而且目前其他點也都不缺所以要我做到今天就好
我跟經理表示我六點上班通常七點工地人就會走光了工人跟員工離開我也會打招呼,而且我每天都提早15~20分鐘就到如果我精神不佳幹嘛這麼早來
結果他只表示公司無法承擔風險所以還是堅持要我做到今天,然後要我10發薪日時去領剩下的薪水以及繳回制服
覺得很莫名其妙也很不甘心,跟早班交班時聊了一下,他說之前那個經理來代班的時候就有提到說覺得我不行,然後問他說你覺得XXX怎麼樣?早班說覺得我很好
早班的跟我說他應該是要把你換給他自己人因為他之前也做過一樣的事,我是這個哨點的第一個晚班之前缺人所以請我來做,現在覺得環境不錯所以要給自己人去卡
現在回到家躺在床上覺得很無奈,就這樣沒有事前通知就很突然的被炒魷魚
還有我只做了一個半月11/1~12/16
這樣可以跟公司要求資遣費嗎?他要我10發薪日時再去公司領錢,而且要我明天就不用上班
那如果我照他說的10才去,這樣會變成無故曠職而非資遣嗎?
作者:
marking
時間:
2014-12-16 21:55:05
1.上勞保局網站查詢
2.打電話問勞工局人員.
以上方法可確保你得到標準答案!
作者:
coocoobird
時間:
2014-12-16 22:30:32
勞基法第11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16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基法第17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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