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可一談原罪在救援計畫裏的位置。原罪可能不發生嗎?我們似乎要答應:是的,因為這樣,人的自由才能保全。殊不知這一肯定的另音面就是要叫天主治世計畫的方式有賴於人的抉擇。所以我們倒不如直截了當地承認我們無從知道天主統禦世界及人的自由這兩件事怎樣相調和,相銜接,而寧願追問在天主的計畫內人的抉擇,有時與人的目的好似背道而馳,能有何種意義。有一事實是無可諱言的:原罪進入天主的計畫裏好象成了一種必須,使得逾越節的頌贊(Praeconium Pascale)毫無忌憚地唱道:“ O certe necessarium Adae peccatyum,quod Christi morte deletllm est! e O felix culpa,quae talem ac tantum meruit habere Redemptorem!”
為明瞭惡在顯露天主對人的愛情上所有的天授角色,應該將新約有關耶穌苦難所說的種種,在此對比一下。新約指出耶穌苦難同時是經書必須有的滿全和世人罪惡的極峰。經上所載的,「必須」在耶穌身上滿全(路:廿二,37;參閱:廿六,54),耶穌「必須」上耶路撒冷,受苦,被置於死地(瑪:十六,21;穀:八,31;參閱:九,31;十,33-34;路:九,22;十七,25;廿四,7、26、44;宗:十七,3;若:三,14;十,16)…那麼聖經所載計畫的執行人,因此就卸去責任了嗎?由某一觀點來說,他們的確不會意識到自己是在執行天主的計畫(宗:三,17-1)。但是他們抗拒基督真光,是犯了反抗光明的罪(參閱若:九,41)。「假使我沒有來,沒有教訓他們,他們就沒有罪,但是現在他們對自己的罪沒有可推辭的。…假使我在他們中,沒有做過其他任何人從未做過的工程,他們便沒有罪,然而現在他們看見了,卻仍恨了我和我父」。(若:十五,22-24)對猶達斯的負賣,耶穌說:「人子固然要按照指著他所記載的而去,但是出賣人子的那人卻是有禍的!那人若沒有生為他倒好!」(瑪:廿六,24)。所以是人罪在無意中完成天主的計畫,天主藉人罪啟示他救贖的愛情,把自己的獨子交付給我們(羅:八,32)。「天主表現了他對我們的愛情,因為當我們還是罪人的時候,基督竟為我們死了」(羅:五,8)。這種愛情的奇特顯露,才襯托出原罪的意義。罪當然仍舊不失其為惡,並無可辭其咎,但當它進入人類歷史時,的確給天主愛人的最高表現——基督死於十字架上——樹立了第一塊里程碑。
本來造一個神性的人,能自由地決斷並還愛天主,已是非常愛情的顯露了:如今天主甘冒人犯罪的危險,卻要尊重自己受造物的自由,其愛情更是如何…但受造物本身,正因自己的墮落而親身體驗到他本性的脆弱及其根本上的不足,如此方知轉向那唯一能拯救他的天主;同時罪惡既已進了歷史的經緯,就有充足的條件讓天主子來揭曉救贖的愛情能走多遠,不僅是道成人身的自謙,還情願接受死亡。「O miria circa nos tuae pietatis dignatio! O inestimabilis dilectio caristis: ut servum edimeres, Filium tradidisti!!」。「Exultet」便是在這種觀點或展望下默想亞當的罪而認它為「必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