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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我買到的法拍屋裡面有棺材!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5-1-23 00:38:35     標題: 我買到的法拍屋裡面有棺材!

我買到的法拍屋裡面有棺材!

王先生趁著經濟不景氣,房價低迷時,便到法院執行處投標 買了一間法拍屋,向書記官聲請點交後,準備搬到新家時,卻赫然發現屋內停了兩俱棺材,王先生應如何處理?

解析

按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條規定,房屋內之遺留物,例如:沙發、桌椅..等等,只要不是廢棄物的話,應該要將該動產暫付保管,並通知債務人限期領回。在實務上法院通常都會先交由拍定人暫時保管,書記官會通知債務人於一定期間日內領取,如果超過該期間仍不領取,書記官便可以在現場將該物拍賣,並將房屋點交予拍定人,如果無人應買,該遺留物則視為廢棄物,拍定人得將該物處置。

本件中,因為棺材仍有其經濟價值,並非廢棄物,書記官通常會先告知王先生必須保管該棺材,並由法院通知債務人在一定期間內領回該棺材,在該期間之後,如果債務人仍不領回的話,書記官便會在現場拍賣,如無人應買時,則視為廢棄物交由王先生處理。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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