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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禮儀的語言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5-2-4 00:58:43     標題: 禮儀的語言

禮儀的語言

一、在拉丁禮儀內,除非有特殊法律規定,應保存使用拉丁語。

二、可是在彌撒內或在行聖事時,或在禮儀的其他部分,使用本地語言,多次為民眾很有益處,可准予廣泛的使用,尤其在宣讀及勸勉時、在某些祈禱文及歌唱中為然,有關此事的規則,由下列各章分別記載。

三、根據這些規則,決定是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本地語言的權力,屬於廿二節第二項所說的地區教會主管當局,在必要時,商得同一語言的臨近地區的主教們的意見,其決議案應呈交宗座認可。

四、由拉丁文譯成本地語言,在禮儀中使用,須經上述.地區教會主管當局批准。

來源:天主教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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