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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賭場垃圾 [列印本頁]

作者: winzhang88    時間: 2015-5-13 09:24:36     標題: 賭場垃圾

本帖最後由 winzhang88 於 2015-8-28 10:04 編輯

                  
              賭場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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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AXO147    時間: 2016-3-3 13:55:17

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10)  行政函釋(7)   
第267條 (刪除)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4)  行政函釋(2)   
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5)  行政函釋(2)   
第269條 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1)  行政函釋(1)   
第270條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4)  行政函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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