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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儒教聖典.十三經之【禮記】34服問 [列印本頁]

作者: 小黑明融    時間: 2015-6-10 13:31:46     標題: 儒教聖典.十三經之【禮記】34服問

儒教聖典.十三經之【禮記】34服問

 

服 問


傳曰.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有從重而輕.為妻之父母.有從無服而有服.公子之妻.為公子之外兄弟.有從有服而無服.公子為其妻之父母.


傳曰.母出.則為繼母之黨服.母死.則為其母之黨服.為其母之黨服.則不為繼母之黨服.


三年之喪.既練矣.有期之喪.既葬矣.則帶其故葛帶.絰.期之絰.服其功衰.有大功之喪.亦如之.小功無變也.麻之有本者.變三年之葛.既練.遇麻斷本者.於免絰之.既免.去絰.每可以絰必絰.既絰則去之.小功不易喪之練冠.如免.則絰其緦小功之絰.因其初葛帶.緦之麻.不變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變大功之葛.以有本為稅.殤.長.中.變三年之葛.終殤之月筭.而反三年之葛.是非重麻.為其無卒哭之稅.下殤則否.


君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為君也.世子不為天子服.


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婦.


大夫之適子.為君夫人.大子.如士服.


君之母非夫人.則群臣無服.唯近臣及僕驂乘從服.唯君所服.服也.


公為卿大夫錫衰以居.出亦如之.當事則弁絰.大夫相為亦然.為其妻.往則服之.出則否.


凡見人.無免絰.雖朝於君.無免絰.唯公門有稅齊衰.傳曰.君子不奪人之喪.亦不可奪喪也.


傳曰.罪多而刑五.喪多而服五.上附下附.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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