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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竄改到期日 黑心食品月A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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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5-7-9 00:39:21
標題:
竄改到期日 黑心食品月A千萬
竄改到期日 黑心食品月A千萬
彰化縣食品貿易商荷亞商店涉嫌收購過期食品竄改有效日期,以低價賣給夜市或鄉下傳統市場,每月不法獲利上千萬元,昨《壹週刊》踢爆後,彰化和台南地檢署指揮衛生、國稅局,查扣荷亞全台五處工廠和倉庫近三千五百箱過期和竄改的食品,及變造日期打印機、封膜機和帳冊等證物,帶回荷亞負責人陳政利、徐鳳珠夫妻偵訊後,昨晚檢方以有串證湮滅證據之虞聲押陳政利獲准,徐鳳珠以十萬元交保。查緝人員說:「真黑心,這種錢都賺。」
檢方昨會同各地警方、衛生局、國稅局和環保局人員展開行動,搜索包括荷亞負責人陳政利(三十九歲)、徐鳳珠夫妻彰化縣埔鹽鄉住處、彰化秀水鄉工廠,及嘉義市、新北市和台中市倉庫,查扣疑已變造有效日期及過期奶粉、辣醬、飲料、泡麵、餅乾等共一百多項,近三千五百箱。另荷亞兩名員工帶回偵訊後,各以三萬元交保。
檢方調查,荷亞於二○○五年向彰化縣府登記,從事食品貿易,卻涉嫌向雜貨店、攤販、夜市與中盤商等通路收購過期或即期食品,送到秀水鄉工廠或各地倉庫,塗掉有效日期,用打印機和封膜機變造有效日期,再以市價一到五折低價賣給雜貨店、夜市攤販等圖利,罔顧消費者健康。
法律評析
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之相關規定,食品應該標示有效期限,以證明其品質未因製造時間過長而有變更,應為具有證明功能之文書,又其非為公務員依職務所製作之文書,應屬私文書。
又,將過期食品有效日期竄改之行為,因是將原本已經被表示為過期的食品,改變其文書的本質,而使其變為表彰為未過期之食品,是為偽造,且該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已經足以生損害於社會大眾,且其應具有偽造故意,因此該行為應該構成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且其是意圖欺騙消費者,而就該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之表示,應該亦同時構成刑法第255條之妨害農工商罪。
收購過期食品竄改有效日期,是將事實上已過期之食品虛偽表示為未過期之食品,應屬施用詐術,並且使人因該施用詐術之行為而陷於認為該食品尚未過期之錯誤,並因該錯誤而為購買該過期食品之財產處分,進而有以相當對價而換取原應銷毀而無價值之過期食品之財產上損失,又,行為人明顯具詐欺故意及不法獲利意圖,因此應該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其他關於行政法上之處罰,販售過期商品一事,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八款之規定; 擅改標籤,也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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