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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Skype群組罵老闆 [列印本頁]

作者: sowat    時間: 2015-8-3 15:36:38     標題: Skype群組罵老闆

看到這個新聞就想到
之前有同事午休時以為老闆外出
聚在茶水間譙他譙得很爽(我不在場我聽他們後來轉述的)
殊不知老闆提前回公司
從旁邊的樓梯間走上來..XDDDD
神尷尬的
還好最後誰也沒有被告XD

問卦: 有板友譙老闆被發現過嗎?

--

原新聞:
李姓女老闆,前年將一組Skype通訊軟體帳號,交給新進員工使用,意外發現普姓等5名離職員工,竟在對話群組中以「女豬」稱呼她,另以「男豬」稱俞姓男主管, 另外,還用「真是趕羚羊」、「很臭」、「很胖」等粗鄙文字辱罵、嘲弄。李、俞因此提告普姓等5人涉嫌誹謗和公然侮辱等罪,但檢察官予5人不起訴,於是女老闆憤而訴請民事向5人各求償6萬。

北院審理後,法官認為 2人曾提刑事告訴,但檢察官已不起訴。普女等5人的Skype群組,雖是供她們討論工作情況,紓發、抱怨對工作不滿,俞男及李女等其他人無法使用並加入對話,只有5人看得到,屬封閉狀態的即時抱怨空間,主觀上沒有使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及散布於眾侵害名譽的意思。至於「男豬」、「女豬」等語未指名道姓;「臭」、「胖」屬個人意見表達;「北爛」、「北七」等用語雖讓人聽聞感到不快,但都未讓人格及地位評價到達受貶損程度,判決5人免賠。...

詳見全文: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8240
作者: lovest10    時間: 2015-8-3 15:44:51

群組哪裡公然了??公然污辱不是要公開的地方嗎
作者: sowat    時間: 2015-8-4 14:08:37

lovest10 發表於 2015-8-3 15:44  
群組哪裡公然了??公然污辱不是要公開的地方嗎

法律上的「公開狀態」包括大馬路上、社區布告欄、BBS、網路部落格、臉書甚至是Line的群組都算~只要有第三人見證就算公然
作者: mincedpork    時間: 2015-8-4 14:53:48

以後要罵要先看好一下附近情況了
作者: lovest10    時間: 2015-8-4 22:01:57

sowat 發表於 2015-8-4 14:08  
法律上的「公開狀態」包括大馬路上、社區布告欄、BBS、網路部落格、臉書甚至是Line的群組都算~只要有第三 ...

群組不就是他們員工自己開的嗎 怎會有第三人
作者: sowat    時間: 2015-8-5 11:12:32

lovest10 發表於 2015-8-4 22:01  
群組不就是他們員工自己開的嗎 怎會有第三人

第三人的意思應該是「罵人的那個員工」、「被罵的老闆」以外的第三人吧
如果說是私訊罵老闆就不犯法,因為沒有別人聽見
只會被fire而已XDDD
作者: sowat    時間: 2015-8-5 12:15:08

lovest10 發表於 2015-8-4 22:01  
群組不就是他們員工自己開的嗎 怎會有第三人

而且我突然發現,這就是老闆敗訴的點耶!
因為法官認為被告的那五個員工自己設的群組屬於「私密空間」
不符合公然的要件
所以那些員工都沒事!!

連結裡有最後的判決結果啦
抱歉沒貼出來
作者: ht99334ss    時間: 2015-8-6 15:56:49

我遇過的老闆是私底下裝做跟員工很好    然後會跟其他員工偷偷譙他
作者: 白色羽毛    時間: 2015-8-9 08:37:13

現在老闆主管.都會使用賴.要幹繳真的要小心.我同事還有白木到邀主管進入群組.有人不知道的.就說了不該說的話
作者: sfs037    時間: 2015-8-10 07:31:49

我之前上班的地方 也曾發生 兩個男同事  一起去上小號時 彼此在廁所中罵主管 正晶彩時 赫然發現主管也正好上完大號 走了出來 更猛的是主管面無表情 從他兩旁走過去
作者: whey1979    時間: 2015-8-14 11:32:21

sowat 發表於 2015-8-5 12:15  
而且我突然發現,這就是老闆敗訴的點耶!
因為法官認為被告的那五個員工自己設的群組屬於「私密空間」
不 ...

幾個人以上就有公然的要件了吧~
就算是網路上的群組 聊天室 好像只要有好幾個人就算公然了
不一定是在公共空間吧!

作者: sowat    時間: 2015-8-14 14:11:36

whey1979 發表於 2015-8-14 11:32  
幾個人以上就有公然的要件了吧~
就算是網路上的群組 聊天室 好像只要有好幾個人就算公然了
不一定是在公 ...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8240
原文的最後有提到
「行為人若已經明確隱藏行為表示維持言論內容私密性之願望,則可認定該言論並不符合『公然要件』。」

公然的要件是「不特定多數人」可以見聞
私密群組可能不符合吧
作者: a19750119    時間: 2015-9-2 20:31:26

我個人認為"少說話,多做事"是最好的id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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