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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沒消費不准停! 店家違規霸騎樓已觸法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5-9-5 00:22:28     標題: 沒消費不准停! 店家違規霸騎樓已觸法

沒消費不准停! 店家違規霸騎樓已觸法

高雄相當熱鬧的百貨商圈,傳出有店家為了讓自己店內顧客消費時,有地方停車,圍起欄杆,強佔店門口的騎樓空間,張貼三大張的告示,要求沒消費的民眾,如果要停車,得付出100元的停車費!事實上,因為騎樓是公共空間,店家無權要求收費甚至阻止其他民眾使用,警方說,如果真的索討費用可是涉及強制罪。

法律評析

行為人以強暴或脅迫而為的強制行為必須造成被害人被強制的狀態,且被害人係在如此的被強制的狀態下,造成被迫而行無義務之事,或其權利的行使遭受妨害等行為結果,始足以構成本罪。行為人的強制行為與強制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始有可能成立本罪。

本案例,店員:「要消費嗎?」機車騎士:「沒有,停車而已。」店員:「我們這邊只給客人停,先生不好意思喔,牆上都有寫。」機車騎士:「騎樓不是都可以停嗎?」店員:「沒有耶,這邊給客人停。」已該當本罪的行為。

其實警方解釋,騎樓是公共空間,即使是私人土地,但是也得開放提供通行,不只不能強制收費、連像這樣設立欄杆阻擋也不行,除了規勸外,更可以請工務單位拆除障礙物!把騎樓當自家的,只為了店內消費者權益,妨礙通行,恐怕業者要面對的刑事責任,會吃不完兜著走。

真的不能停車嗎?3位民眾才剛剛把機車騎到店家前,服務人員在5秒內,馬上衝出來,直接詢問是不是要消費,直到對方比出有3位用餐,服務人員才又退回店內!把店門口騎樓當自家的佔用,還在每一根柱子上,張貼3大張的公告,表明沒消費,就要收停車費100元,這樣的做法,律師說已經涉及刑法第條304條強制罪。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作者: mmax400    時間: 2015-9-6 08:13:25

這到哪都一 樣(強龍不壓地頭蛇)我還是認為有停車場.就停停車場.不要得罪了一些......而自己生氣(原因政府公權力也沒甚麼*用)
作者: 4451    時間: 2015-9-7 12:14:51

樓上說的沒錯 的確文中說店家觸法 如果車子遭殃被破壞了 那不就麻煩了
作者: 嘎嘎嗚啦啦    時間: 2015-9-10 17:38:39

唉!這種現象普遍存在社會各個角落,往往大家也只能摸摸鼻子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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