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要求我們把責任及職位委託給那些有能力、能夠正確處理事務的人。如果我們忽視、偏離了這一原則,通過賄賂、裙帶關係或其他因素而不小心選擇了一位不稱職的人,則其瀆職濫權的可能性極大。掌管人事、任命職權的人應選賢任能,應選擇稱職者而捨棄不稱職者。真主的使者(願真主褔安之)說:“誰如果任命某人任職,而同時在他的民眾中有比他更稱職的人,則他已對真主、使者及穆斯林大眾犯下了瀆職罪。”葉吉德•本•艾布蘇夫揚(Yazidbin Abi Sufiyan)曾說,當艾布•伯克爾派他去敘利亞時,曾這樣告誡他:“葉吉德啊!你有很多親友,在委任重要職務時,很有可能會受到他們的影響,我對你一直很擔心。因為穆聖(願真主褔安之)這樣說過:‘任何一位元受命管理穆斯林大眾事務並有權任命職務的官員,如果受其親屬影響,就會受到真主的遣責,其品德與公正也不會被接受,他會因此而被投入火獄。’”(《哈克穆聖訓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