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Boston Legal不一樣,The Practice上來並不是什麼大的律師實務所
事實上,也許他們永遠都不會成為像Crane,Pool&Schimdt那樣呼風和雨的大公司
因為他們是criminal defense lawyer,他們辯護的是殺人犯,強姦犯,毒犯
他們常常面對受害者家屬的唾駡,檢察官的鄙視,法官的偏心,常常為了那些人渣的丁點兒利益爭得臉紅脖子粗
然而這一切,都不能影響他們做好自己的工作,因為他們相信,every client deserves a fair trial...
because once in a while, they get an innocent client
怎麼辦?面對這樣一場看上去不可能的案子,辯護律師必須無所不用其極,讓清白的人脫罪
他們使用了辯護律師們慣用的伎倆,也是最後的狠招——Plan B
簡單來說就是指控另外的嫌疑人,當時他們在法庭上指控受害者的親生哥哥為兇手
儘管最後獲得了勝利,但辯護律師卻必須時刻忍受內心的煎熬,良心的責備
同時,也要默默承受受害方向你吐過來的口水,以及處理提起的民事賠償
請原諒我蒼白的語言,這個案子的精彩程度絕非我能贅述,直到現在我一想起來都會覺得激動
除了精彩的法庭辯論,The Practice另一出眾之處就是對美國司法制度的深刻剖析
比如著名的第四修正案,也就是非法物證排除規則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簡單來說,警方非法獲得的證據,都不可以作為證據出現在法庭上
當年著名的辛普森殺妻案,也正是因為警方的這一重大失誤,導致最重要的證據被否決,從而直接導致控方的失利
在The Practice中,對於這一修正案的利弊,也經常提及,並且非常發人深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