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把撇棄禮拜者定為瀆信者( كفر )的相關聖訓,大眾學者認為是由於他們否認了禮拜的主命性。也有學者認為那是行為方面的瀆信,並非是名副其實的瀆信。因為瀆信、不義、犯罪都是分層次的。伊本•阿巴斯有“不及瀆信的瀆信”的說法。伊瑪目布哈里把其著作中的“信仰篇”分為多個門類也是同樣的道理。也因為如此,在許多明文中以作惡者、不義者,或舉伴,或沒有信仰來形容信士,而其中的意思並非是叛教。如伊本•買斯歐德傳述,先知(願主福安之)說:“辱駡穆斯林是犯罪,與穆斯林廝殺是瀆信。”[16]沒有人主張與穆斯林廝殺就是叛教。如下《古蘭經》明文也說明這裡的“瀆信”並非是原意,真主說:“如果兩夥信士相鬥,你們應當居間調停。如果這夥壓迫那夥,你們應當討伐壓迫的這夥,直到他們歸順真主的命令。如果他們歸順,你們應當秉公調停,主持公道;真主確是喜愛公道者的。”(49:9)這段明文也再次說明瀆信、不義、犯罪和舉伴都是分層次的。因此,眾學者認為撇棄禮拜者犯了類似“忘恩”罪,或者是行為方面的“瀆信”。我也贊成這個觀點。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