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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假冒司法或公務機關人,詐騙手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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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感溫喔
時間:
2016-3-28 23:08:20
標題:
假冒司法或公務機關人,詐騙手法解析
此類詐騙手法解析
詐騙手法說明:詐欺集團又有新型態詐騙手法,就是假冒司法或公務機關人 員,型態分為二大類:
一、電話通知:電話內容大致分為下列二種: (1) 帳款未繳,將遭強制執行:最近許多民眾反應曾接獲接起電話,卻聽到一段「地檢
署」「地方法院」的電話語音或不肖詐騙集團分子假冒地方法院法官、書記官或行政執行署(處)執行官稱:「您因為積欠銀行信用卡帳
款,遭銀行提起訴訟,必須強制執行」或是「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燃料稅、牌照稅等相關之稅款未繳,將遭強制執行」,最後會再
說若有疑問請直播分機?號洽詢或播××××-××××號洽詢某檢察官或行政執行官. (2) 涉詐欺或金融犯罪屢傳不到,將逕行拘提:歹徒
製作「電話通知語音錄音帶」內容為:「您涉及一件金融詐欺案件,案移台北地檢署偵辦,因屢傳不到,近期將逕行拘提,以釐清案情,
請撥分機號碼9查詢…」,最後也會再說若有疑問請直播分機?號洽詢或播××××-××××號洽詢某檢察官或○○刑事單位○○警官。
二、假法院、地檢署傳票、公文或強制執行命令:春節期間電視新聞報導一位作育英才四十年之退休老師遭詐騙集團用講求公平正義之法
院傳票騙人,四天內八百多萬積蓄全遭詐騙,詐騙集團偽造之傳票上有「關防」及檢察官的名字,導致被害人信以為真,並留有聯絡電
話及承辦檢察官姓名。一般民眾一輩子不曾有過訴訟,接獲法院或檢察官通知,可能會一時情急,信以為真,依詐騙電話及假傳票上留
下之聯絡電話向詐騙集團聯繫,接通之後聽到的是詐騙集團錄製之假法院、地檢署電話語音總機,更加使被害人不疑有他,接著再按分
機碼之聲音「嗶!」響起再接電話。歹徒回覆民眾詢問有步驟:1 故意詢問民眾姓名及身分證號(偽裝查案號、事由)2 回覆內容:
「你因○○款項未繳,已遭○○單位提出,將於○月○日強制執行」或「您的金融帳戶遭金融集團冒用,目前已由檢察官凍結,疑似個人資
料遭冒用,請立刻撥打向警察機關(如:刑大偵三隊)×××警官報案」隨後詐騙集團以檢警辦案或釐清案情、資金流向為由,請確實
告知目前帳戶開立詳情(藉此掌握所有銀行開戶情形,以統計可詐騙金額,並設計轉帳方式)(2)歹徒告訴民眾:「為確保你的帳戶安
全,必須辦理「安全帳戶設定」,請至銀行辦理「電話語音轉帳設定」(或電子網路銀行、匯款)並將所有存款放入「安全帳戶」內」
(藉此設計轉帳詐騙陷阱)。民眾因此遭致詐騙而損失財物。
二 、詐騙手法分析: 上述手法現已快速成為詐騙主流,最主要有以下的特色
1. 利用司法及警察機關名義,電話或假傳票通知被害人「涉嫌經濟犯罪」必須出庭應訊,或「將遭強制執行」使人緊張恐懼。
2. 告知被害人因個資外洩,致遭歹徒盜用辦卡,並將「危及存款安全」使被害人更加焦慮。
3. 利用「檢警辦案」藉口,詢問帳戶內容、資金流向、要求設定「安全帳戶」,騙光被害人所有銀行存款。
4. 謊稱檢調查獲「銀行行員涉及盜賣個人資料,與歹徒勾結」,要求被害人「只要辦手續,不可與行員交談」,致被害人慌張辦理
「電話語音轉帳」,不敢詢問此申請有何風險及用途。
三、防制之道 :在此要特別提醒若接到來自「地檢署」、「地方法院」、「警察機關」的傳票、辦案通知或「強制執行命令」,千萬要
保持冷靜,並注意以下預防因應之道
1. 若接到此類電話請即將相關內容紀錄下來,並立刻撥打165,165會協助查證,並進行斷話,阻止歹徒繼續行騙。
2. 法院或地方法院不會用電話語音通知當事人出庭,法務機關的執行通知必定會發公函,同時有承辦人的聯絡資料。
3. 正確的法院通知會主動告知承辦人正確的電話及姓名,並提醒您透過104先行查證。
4. 警察機關辦案必須請當事人親自到場製作談話筆錄,不會在電話中詢問資金帳戶等問題。
5. 若歹徒不斷來電糾纏、恐嚇,請在電話中告知已撥165查證,此為詐騙電話,請不要再打來了。
6. 若因接電話之初,誤以為是司法機關調查,已告知歹徒身分證號及開戶銀行、帳號等個人資料,不用驚慌,這部分資料尚無法影
響您的存款安全。
7. 「電話語音轉帳」及「網路電子銀行」是用電腦辨識系統來辦理銀行轉帳,就因為它不須要存摺及印鑑,已成為歹徒目前最喜歡
利用的騙錢方法,請千萬注意保密的重要性,切勿在電話中告知您的開戶「帳號」及「密碼」以免歹徒透過電腦轉光您所有存
款。
最後再次提醒各位,提高<反詐騙>的意識,請不要依照不明來電指示,去辦理任何金融銀行的手續,並盡量協助警方進行「匯一元,摧
毀一個帳戶」的工作,儘量將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凍結、摧毀,減少詐騙被害者之發生,也是功德一件,另請將此類資訊告訴家人、親
戚、友人、同事,發揮「一傳十,十傳百」之功能,預防犯罪、反詐騙大家一起來。
作者:
小朋友
時間:
2023-2-8 00:39:31
作者上訴所述已構成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4 條加重詐欺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備註:加重詐欺檢察官通常還會追究洗錢防制法及<組織犯罪>
組織犯罪:如被判刑確定這項 要強制工作三年【不得假釋】
作者:
kiss8963
時間:
2023-2-28 22:48:22
我都不會信的啊,我會說我沒有使用信用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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