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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請問兩個法律~~立法精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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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劍君13恨
時間:
2016-4-17 19:35:21
標題:
請問兩個法律~~立法精神問題~~!!
為何台灣最重只關卅年???
不管被判幾年~~最多只執行卅年!!
這不是保護壞人嗎??
被判幾年~~就該關幾年阿!!!
還有為何要有法律追溯期??
不是該這輩子都可以追溯嗎???
這不也次鼓勵壞人~~躲過這段時間就沒罪了嗎??
請問這兩條法律的立法原因是啥??
最多關卅年~~有追溯期???
根本無法保護好人阿??
另外故意犯法想吃牢飯的~~只能如他所願嗎??
全民養牠?
作者:
pk1643
時間:
2016-4-17 21:04:08
又不想養又嫌關不久,
那只能都抓去打靶了....
50歲時的目擊證人,到了八十歲,連飯兒都會吃到鼻孔去,兒子都不認得,但忽然堅持他認出了兇手,
這犯行足以判死,而且這倒楣蛋必然拿不出屆三十周年的不在場證明,
追訴其個屁,照殺?罪證確鑿?
作者:
kt75210
時間:
2016-4-17 23:35:51
法律處罰的主要的意義在於
讓一個壞人受教化 改邪歸正
而不是關她到死 所以才有30年的限制
追訴權會有時效限制 則是因為
法律給與行政機關去追訴被告的權力
追訴也是讓被告受到法律的影響
但如果行政機關不作為 、不積極作為或者無法作為
造成被告受到法律追訴的影響超過法定期限
則被告可以主張 追訴權消滅
作者:
黑山
時間:
2016-4-26 17: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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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黑山
時間:
2016-4-26 17: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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