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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網上購物與消費者保護法 [列印本頁]

作者: 雲想    時間: 2016-7-9 06:57:48     標題: 網上購物與消費者保護法

網上購物與消費者保護法

一、前言

電子商務已經如火如荼在網際網路上展開。在世界上,有越來越多之企業,選擇在網站上架構網頁,吸引消費者前來購物消費。對於這些企業來說,在網路上設站,不僅大幅減少店面租金與人事成本,更可對於範圍遍及全世界的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而且,也有更多之消費者上網瀏覽,並在不用出門且沒有看到交易對象之情況下,點選決定所要購買之商品或服務。從而,網際網路上所涉及之消費糾紛,可能將會增加。就此,本文將就網際網路上之網上購物所可能涉及之「國內」消費爭議,提出意見。

二、網上購物應注意事項

網上購物,首重挑選信譽良好之商家,尤其對於上國外企業網站消費時,更是重要。因為網路消費,並不太像現實消費上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型態。如果未能清楚網站企業之信譽,遽下訂單,先行付款或提供信用卡資料,會有受騙上當之可能。而且,亦應就商家所提供之售後服務方式,加以瞭解、選擇與比較,以免後來商品故障難以維修。特別是跨國網上購物,由於無法適用我國之消費者保護法,更應注意其安全性與退換貨之規定。其次,應注意當提供個人隱私資料如信用卡號時,該網站是否提供 SSL(Secure Socker Layer,安全編碼傳輸)或SET(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電子安全交易)等保障資料傳輸隱密性之機制,以避免遭人從網路上攔截盜用。第三,應該保存交易時往來之文書,如交易完成時將電腦螢幕所顯示之資料存檔或列印,並保存往來之電子郵件。如此,應能有效減少網路交易之風險。

三、網上購物是否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之郵購買賣?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所謂郵購買賣,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八款之規定,係「指企業經營者以郵寄或其他遞送方式,而為商品買賣之交易型態。」,又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所謂郵購買賣之交易型態,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目錄之寄送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檢視商品而為要約,並經企業經營者承諾之契約」。就網上購物之型態,乃消費者透過網際網路,在某特定網站上訂購物品,再由企業經營者以郵寄或其他遞送方式,將物品交付於消費者。因此,雖然消保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未明文規定網際網路之交易型態屬於郵購買賣,但該條後段已標明郵購買賣之要件係「使消費者未檢視商品而為要約」。而且透過網上購物,本來就必須由企業經營者將物品遞送,此即與消保法第二條第八款之定義相符。故網上購物之型態,得適用於消費者保護法有關郵購買賣之相關規定,即消費者享有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無條件退貨之權利。

由於郵購買賣之要件,重在「使消費者未檢視商品而為要約」,但是,如果企業經營者在網站上提供3D虛擬實境並且詳述其規格之方式,供消費者事先能以幾乎與現實購物相同之檢視商品之機會時,消費者是否仍能在七日內無條件退貨?例如企業經營者提供前後上下左右全角度旋轉之3D虛擬實境供消費者以各種角度審視商品,並詳細敘述其規格、質料,甚至在如衣服鞋子等商品,提供網路虛擬模特兒供消費者觀賞穿戴後之觀感,只是不能用眼睛以外之感官感覺而已。筆者認為,前揭法條之「檢視商品」,應從寬解釋,凡不能用現有全部五官之感覺者,應認為係未檢視商品,而仍應適用前揭七日猶豫期間之規定。

惟在現實上,觀諸我國網際網路上各大購物網站所揭示者,皆係「有條件退換貨」條款,也就是說,七日內必須有規格不符、瑕疪、送貨與所訂貨品不同等情形,廠商才接受退換貨。此與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無須說明理由即可退貨之規定,有明顯差異。故消費者保護法有關特種買賣之規定如何在網際網路上落實,尚有待行政機關與消費者之共同努力。惟消費者的契約解除權是消費者保護法的強制規定,如果企業經營者自行為違反上述規定之條款,例如限縮解除買賣契約的期間不到七日,或是限於有瑕疪之情形才可退貨,或者是限制解除買賣契約只可以書面通知的方式或是只可以直接退回商品的方式,這些條款應為無效。

此外,網上購物還有一種特殊型態,就是透過 BBS或網站所提供之空間,由一方貼出公告,另一方與之個別搓商買賣之交易。筆者認為,如果出賣之一方,只是偶爾出賣商品之個人,並非企業經營者,應無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餘地。蓋消費者保護法係適用在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四、無條件解除契約之方式

消費者如欲於七日內主張無條件退貨之權利,也就是行使解除契約之權利,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必須以直接退回商品給企業經營者的方式或者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的方式來解除買賣契約,不可僅以口頭通知企業經營者的方式來解除買賣契約。而且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且無庸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應於七日內行使之。如逾七日之期限,消費者只能在商品確有瑕疪時,依據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以下之規定,行使權利;如係與所訂貨品不同,則係企業經營者未依債之本旨履行債務,應不生給付之效力,也就是說與尚未交貨之情形相同,消費者可以要求交貨。

如係以書面通知之方式解除契約,應以存證信函之方式為之,以保留證據,免得事後企業經營者主張沒有收到。當消費者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時,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到消費者的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不過,如果企業經營者屆時仍不取回商品時,筆者認為其應負受領遲延之責任。此際,消費者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並可請求賠償因保管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五、廣告

按企業經營者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而企業經營者在網站上為銷售商品所提供之資訊是否屬於廣告?依據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即是是利用電子視訊、電腦或其他方法,凡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是為廣告。故企業經營者在網站上所為對於商品之文字與圖片敘述,屬於廣告;除此之外,企業經營者在網站上對保固、售後服務之描述,亦屬於廣告。企業經營者就廣告不得有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之內容。否則,消費者可視不實廣告所造成物之瑕疪之程度,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如因而受有損害,可請求損害賠償。

六、結論

電子商務之蓬勃發展是為大勢所趨,在透過網際網路進行網上購物交易,務必謹慎。在交易時,應將往來電子郵件、相關網頁內容(如完成交易時所顯示之內容、描述商品與售後服務之廣告)儲存,在發生糾紛時予以列印,以作為證據。如有必要透過各地消費者而主管機關亦宜督促各大購物網站,要求切實遵守消費者保護法有關郵購買賣之規定,以促進國內網上消費購物之健全。



資料來源: http://www.lawtw.com/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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