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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階梯差距15公分 客人店前摔跤告不贏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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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odperson
時間:
2017-6-20 10:55:04
標題:
階梯差距15公分 客人店前摔跤告不贏老闆
階梯差距15公分 客人店前摔跤告不贏老闆
蔡姓女子去饅頭店消費,離開時,在店門口台階踩滑,摔跤扭傷腳,控告饅頭店賈姓老闆業務過失傷害罪,檢察官將賈起訴;台北地院認為,依建築成規,台階差距20公分內即合法,饅頭店前的階梯只差15公分,無不合理的落差,今天判決賣饅頭的賈姓老闆無罪。可上訴。
2015年11月19日下午,蔡女買完饅頭後在店門口滑倒、跌跤,造成腳踝挫傷、韌帶拉傷、左膝擦傷,驗傷後對賈姓饅頭店老闆提告。
賈說,他租店營業後,從來沒有變更過建築設計,且他負責財務,沒有管經營,台階不是他所設置的,「那是大樓的原始設計」。
法官調查,饅頭店前雖有高低落差的階梯,「但無不合理落差」,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樓梯級高尺寸應於20公分以下,而饅頭店門口的階梯落差只有15公分,蔡姓女子跌跤的原因有可能與行走速度快慢、有無注意腳下步伐有關,她的受傷,不能歸責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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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動不動就要告人家, 即使是自己的失誤也要怪別人. 也許是這類新聞報導時有所聞, 而且索賠成功.
作者:
雲想
時間:
2017-6-20 15:03:19
本帖最後由 雲想 於 2017-6-20 15:28 編輯
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
揆諸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所著:(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例如高雄氣爆事件發生後,李長榮化工及中油公司,必須能舉證氣爆事件發生,與該公司之所埋設管線設施無因果關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1.客觀要件
(1).須有加害行為:包括積極的作為及消極的不作為。
(2).行為須不法:不僅指違背強行法規,即違背善良風俗之行為亦包括在內。
(3).須侵害他人之權利、人格權(隱私)、身分權、財產權(物權、智慧財產權)、占有(侵害得占有的權利)、不包括債權、純粹經濟上損失。
【裁判字號】:75年台上字第462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民國 75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要旨】:因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而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者,仍須其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存在為要件。關於行為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吾國係採相當因果關係說。此觀本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一○七號、三十三年上字第七六九號、四十八年台上字第四八一號判例至明。查被上訴人堆置之保利龍,因高女焚燒冥紙之火苗觸及而燃燒,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堆置之保利龍,既非自行燃燒,而單純堆置保利龍之行為,按諸一般情形,實不適於發生燃燒致人死傷之結果。是被上訴人之堆置保利龍,與上訴人之損害,不得謂有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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