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標題:
扶養義務 不因父母離婚改變
[列印本頁]
作者:
雲想
時間:
2017-6-21 07:16:02
標題:
扶養義務 不因父母離婚改變
2017-6-21 07:14:01 上傳
下載附件
(27.4 KB)
扶養義務 不因父母離婚改變
高雄葉先生問:
我在1994年與前妻離婚時,兒子已滿20歲,女兒19歲,我依協議給前妻100萬元當子女教養費,並每月給付女兒8000元到20歲為止,後來我再娶,並未認養現任妻子與前夫所生子女,請問,我和現任妻子如今年過60歲,無謀生能力,可否請與前妻所生子女扶養我?該怎麼做?
律師答:
讀者雖已與前妻離婚多年,但子女仍是讀者直系血親尊親屬,在法律上互負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改變。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一旦受扶養權利人為負扶養義務人直系血親尊親屬,只要具備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就享有受扶養之權利,無須達到無謀生能力的程度。
可提「給付扶養費」
法律還有規定,若受扶養權利人曾經對負扶養義務人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或無正當理由未對負扶養義務人盡扶養義務者,法院可依負扶養義務人之請求,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本件若如讀者所言,在子女成年前,均有對子女盡扶養義務且無虐待子女情形,在讀者不能維持生活,需人扶養時,確實可以向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的民事訴訟,法院除審酌前述有無減免扶養義務的情形外,也會依《民法》1119條規定,必須考慮到受扶養權利人與負扶養義務人雙方財力,斟酌其子女是否應按月給付讀者扶養費,及給付多少金額。
資料來源:
http://law.twdetect.org.tw/case_txt.php?data_id=3092
附件:
law.jpg
(2017-6-21 07:14:01, 27.4 KB) / 下載次數 0
https://oursogo.com/forum.php?mod=attachment&aid=MTM0OTAzMzR8ZmMyYTg0ZTJ8MTczODQ2NDY3MHwwfDA%3D
歡迎光臨 SOGO論壇 (https://oursogo.com/)
Powered by OURSOG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