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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我家騎樓為何要開放供他人使用? [列印本頁]

作者: 雲想    時間: 2017-6-28 07:00:17     標題: 我家騎樓為何要開放供他人使用?




我家騎樓為何要開放供他人使用?


Grace想要在社區大樓下開一家咖啡店,於是向某大樓租了一層一樓之店面,其所有權狀包括店面前的騎樓,但是卻是載為公用空間。

Grace認為非常不合理,可否請求建商將該坪數的價金退還。

公寓大樓的騎樓,一般並沒有獨立的建號,應該是和店面以附屬建物的方式合併登記在一個建號裡,這部分是包括在一樓建物的所有權狀裡面。

騎樓雖然是一樓建物所有權人所專有,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條、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對專有部分之使用,不得有妨害區分所有權人之共同利益及違反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若佔用騎樓則將違反上開規定。

此時得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協調改善。若經協調後仍不改善,住戶、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請求主管機關或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主管機關並得依同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對違反前揭規定者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仍不改善時,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並得強制遷離、強制出讓。所以因為購買大樓一樓的時候騎樓是必須一併購買,就如同購買房子,也要購買公設一樣。

至於可否要求退費要看房屋出賣人有沒有不實廣告或詐欺行為,就是說當初買賣的時候,雙方就建物坪數之約定和實際交易坪數是否相同,才可以主張退還部分價金或解除契約。



資料來源:http://www.vwedding.com.tw/family-law/faq05.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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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雲想    時間: 2017-6-29 10:25:13

本帖最後由 雲想 於 2017-6-29 10:28 編輯



【閱讀延伸】

在實務上,由於目前工商業發達,所以建築物興盛繁榮,故縣市政府對於土地使用均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規定,而一般商業區建物都有建築物附連騎樓設施,屬於開方式,以供一般不特人士通行使用,但因此限縮原建築物使用面積減少,卻因而得以享受這稅法上之減免優惠反射利益。
而於商業區亦有建築物附連騎樓設施,與上揭前者所述不同的是,該建築物附連騎樓設施屬於遮蔽式型態,故無開放供一般不特人士通行使用,亦無享受稅法上給予之優惠減免。
個人曾經遇有某派出所警員,為整頓道路交通秩序,因而發現即後者友人住宅建築物附連騎樓設施屬於遮蔽式,而將汽車三分之一車身,緊臨道路置放〈但未影響行人通行權〉,因而被該員警目睹後,直接侵門踏戶衝入屋內,欲對友人告發違規停放車輛不當,該員警之作為險被本人投訴,任意私闖民宅及執法過當違反比例原則,該員警自知理虧因而不敢告發交通違規。
因為友人住宅建築物附連騎樓設施屬於遮蔽式,其住宅空間非屬公共出入之場所,員警執勤整頓道路交通秩序本屬該當,但友人即使有違規停放車輛不當,但並非涉有重大違反公共秩序之情事,而屬於情況急迫非侵入不能制止〈建議可行政指導勸導改正〉,所以執法公僕自當依法行政知所進退而非恣意妄為,無限任意擴ˋ張公權力招致民怨!置官箴形象自毀斲傷而不知!!!

附件: 250px-JMR-Memphis1.jpg (2017-6-29 09:56:53, 23.97 KB) / 下載次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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