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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離職前一天告知老闆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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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ARON9527
時間:
2017-7-1 22:58:58
標題:
離職前一天告知老闆提告
朋友因為工作不適應 要離職
工作滿四個月
想問問大家法律上的問題
有些黑暗地帶先說明
由於是水果攤 沒有開發票(可保勞保可不保
第三個月加入蔬果公會才有保勞健保(兩個月
有簽員工守則離職前一個月告知(未告知
1.這樣公司有辦法告損失嗎?
2.公司已經揚言提高了下一個處理動作是?
作者:
meno11
時間:
2017-7-2 07:54:51
提告損失?
老闆這一方要負舉證責任~~~
不過到最後一天才說要離職,這樣很沒~
作者:
bibi0323
時間:
2017-7-2 09:29:39
當初有簽約嗎?通知要老闆舉證有什麼損失,大家再來談(就算有也不一定要全賠)
如果都走到這一步了,建議你朋友也可以反搜證,以進為退。
有些老闆就是怕壞人
作者:
marking
時間:
2017-7-3 09:08:29
本帖最後由 marking 於 2017-7-3 09:10 編輯
1.要不要保勞保,要件是有無僱傭關係,與開不開發票無關.
2.工會加保之保費是自費或老闆出?
3.小額商店是可免開發票,
若營業額大的時候就必需要開了,
可去查查稅法之法規.
4.工作規則若沒向勞工局報備或違反法律時,
該工作規則無效.
提供以上幾點供參考,
自己花時間去瞭解其內容,
若有不明白之處,
也可直接巷勞工局詢問.
ps.一般這種店家合法的機會等於零,
認真一點,一定可以找出其違法之處.
偶個人還是不認同離職前一天才告知,
就算法律不能怎樣,
但這種工作態度/觀念,如果偶是老闆也不會雇這種人的.
作者:
第五次元
時間:
2017-7-4 14:11:02
勞工局對於離職的提前告知有明確規定
不符合規定的公司不可能對勞工局提告
要先弄清楚提告是對哪個單位提告?
員工自己加入蔬果公會與雇主無關,基本上水果攤不能算雇主
員工守則也要合法的
建議您先弄清楚來龍去脈漢詳細細節再說
有問題可以向勞工局諮詢
作者:
m20130731
時間:
2017-7-5 21:34:14
勞健保是第一天上班就要加保的
沒做就是雇主違法
作者:
夜君
時間:
2017-7-6 09:16:09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但是 我疑問的是 你朋友工作4個月 但是 勞保規定 老闆在你上班第一天 就要保了 老闆托3個月 老闆已經違法了
如果 要提出告訴 請把上班證明 包含薪資單 上班卡 等等 保留 可提告
還有 在勞保眼裡 是他 保下去才開始算年資 所以 你朋友工作保2個月 =年資 2個月
你朋友離職 是沒違法的 3個月內 不用告知
至於公司規定 ...你都離職了 還能規定你? 公司規定 是規定員工
有簽員工守則離職前一個月告知 <~ 這條 在法律上 應該是無效力 有法律效力的 ( 是勞動基準法)
還有 勞動基準法 效力大於 公司法 當2者強碰 以勞動基準法為主
如果公司規定 離職前 1個月要告知 但是 勞保規定 你未滿3年 不用提前1個月告知 所以 以勞動基準法 為勝
作者:
marking
時間:
2017-7-7 14:23:13
夜君 發表於 2017-7-6 09:16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 ...
大大對條文敘述完整,佩服!
有一些小意見,請參考:
1.年資認定是以勞基法為準,自雇用第1天起即算數,樓主年資是4個月無誤.
勞保只是條例,只涉及罰款.
2.勞基法有約束勞工離職預告,但無罰則.勞工就算違反也無所謂.
3.工作規則若經報備同意,其效力等同勞基法.
當然工作規則之規定不得抵觸法律,
可是勞基法沒規定之處,就可由勞資雙方協商後訂定.
譬如: 未於30天前預告離職可記大過1支,每支大過罰款3000元.
這種規定通常可以通過審核的.
樓主案例中,有許多細節未釐清,似不宜下定論.
但雇主未於雇用日起加保,確定已違反規定,
只要樓主多用心,上法院贏面很大.
作者:
妮妮要快樂
時間:
2017-7-27 11:29:43
提告什麼損失?
怎麼覺得老闆是慣用手法?
覺得可以不用太擔心,問一下勞工局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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