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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列印本頁]

作者: 雲想    時間: 2017-8-13 21:02:55     標題: 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案例:
承泰、承毅的父親日前死亡,承泰要如何辦理繼承登記?是否有期限?應備具哪些文件?

參考意見:
一、申報遺產稅
在辦理遺產繼承登記之前,繼承人可就近到國稅局或其所屬各分局稽徵所申請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明細,以免漏報遺產稅或漏辦繼承登記。
爾後,承泰等人必須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繳納遺產稅取得國稅局發給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是取得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但書規定之同意移轉證明書,否則地政機關無法逕為辦理移轉登記。

二、查有無欠繳稅費
欠繳稅款之土地或房屋,於欠稅未繳清之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所以承泰等人在拿到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必須持該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洽財產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或各分處,查註該遺產之標的無欠稅後,再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繼承登記。

三、協議遺產分配
承泰和其他繼承人可以依協議方式議定遺產的分配方式,並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一式2份,蓋印鑑章,貼足不動產價值千分之1印花稅,及另檢附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四、申請繼承登記(請到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辦)
 (一) 辦理繼承登記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土地登記申請書。
登記清冊(申請遺產分割繼承者免附)。
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向戶政機關申請)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向戶政機關申請)繼承系統表。
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繼承人依「應繼分」繼承登記者免附)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繼承人之印鑑證明。(繼承人依「應繼分」繼承登記或持身分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免附)繼承權拋棄相關證明文件。(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者檢附)原所有權人(被繼承人)之所有權狀(如權狀遺失,得由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辦理)其他依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二) 申請登記時申請人應依不動產價值(土地:以死亡當時遺產之申報地價。建物: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價額)千分之1繳納登記費及書狀費(每張新台幣80元整)。

五、辦理期限
  請於被繼承人死亡後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及辦理繼承登記以免受罰。依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

六、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進行清算程序承泰等人應該在知悉可以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法院收到後會依照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定3個月以上的期限,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報明債權,繼承人在期限屆滿前不可以對任何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償還債務,期限屆滿後則就已報明的債權及繼承人已知道的債權,按照優先順序、數額,比例計算後,以遺產分別償還(民法第1156-1162之2)。



資料來源:http://www.law.ntpc.gov.tw/archive/f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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