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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誘騙少女拍裸照,何法可罰? [列印本頁]

作者: 雲想    時間: 2017-9-20 09:17:36     標題: 誘騙少女拍裸照,何法可罰?



誘騙少女拍裸照,何法可罰?


現代網際網路發達,各項資訊流通迅速,資訊的取得容易且方便。反面來說,資訊的傳遞亦較過去更加輕鬆。常見新聞報導,未經同意,基於有趣、惡作劇或報復之心態在網路上散佈他人裸照。該散布行為事實上已然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由於流傳範圍廣泛,必然對他人名譽造成毀損之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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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媒體報導,剛推甄上台大研究所的林姓男子,涉嫌利用假身分及頭像,於網路平台利用縝密的社交工程手法,引誘國中小未成年少女自行拍攝胸部、腿部或私密處照片、影片,供自己收藏。林男取得裸照後,以散布裸照為由,威脅少女拍更多裸照,不少被害少女擔心裸照外流,只好依林男指示傳照片。林男仍將照片散佈,被害少女多達121人。

對於未成年之兒童或青少年之犯罪,總是會引起輿論強烈的撻伐。本案中,林男於道德層面理所當然應受譴責,於法律層面又可能觸犯哪些法律呢?
只是分享快樂?小心已經觸法!

現代網際網路發達,各項資訊流通迅速,資訊的取得容易且方便。反面來說,資訊的傳遞亦較過去更加輕鬆。常見新聞報導,未經同意,基於有趣、惡作劇或報復之心態在網路上散佈他人裸照。該散布行為事實上已然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由於流傳範圍廣泛,必然對他人名譽造成毀損之危害。

本案中,林男除了涉及加重誹謗罪,因裸照屬於猥褻物品,其散佈之行為也同時涉及刑法第235條第一款散布猥褻物品罪,以及同項第二款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物品罪。並且,林男以散佈裸照為由恐嚇少女們,以求取得更多裸照,明顯為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內容,故亦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值得注意的部分是,無論是否有經過本人之同意,在網路上散佈他人裸照之行為,原則上都會成立刑法第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
讀者看到這裡可能會心生疑惑,難道林男之行為僅於恐嚇和散布猥褻物品得受法律制裁嗎?

立法機關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民國104年修正)。該條例所指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之意義明訂於第2條,其中包含拍攝兒童或少年為猥褻行為之照片、影片。
林男之拍攝、引誘拍攝、脅迫拍攝、散布、意圖散布之總總行為,顯然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以及第38條。而與刑法重疊之部分,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應優先適用特別法,即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至於兒童及少年在年齡上之定義,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將兒童年齡定為十八歲以下,且參酌各國的定義,而以十八歲為兒童年齡之上限。
在科技越來越進步的時空背景下,以愛為名、行欺瞞之實的各種行為亦甚囂塵上。然而,並非所有事件皆得以法律制裁,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標準。要避免身心受到傷害,卻無法制裁加害人的情況,唯有透過完整的性教育建立正確的性觀念。

實施性教育的重點面向之一,就是認識自己身體,建立人我身體界線,進而懂得尊重自己及他人身體的自主權與隱私。別讓社會對「性」羞於啟齒的禁忌感,造成錯過了第一時間求助於師長、司法系統的機會,也錯過了及時阻止侵害持續發生的契機。






資料來源:http://news.ltn.com.tw/topic/%E6%B3%95%E5%BE%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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