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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開車撞傷人肇事逃逸判無罪 法官:因被害人未表明受傷 [列印本頁]

作者: goodperson    時間: 2017-10-2 10:34:09     標題: 開車撞傷人肇事逃逸判無罪 法官:因被害人未表明受傷

開車撞傷人肇事逃逸判無罪 法官:因被害人未表明受傷


蒲姓男子今年兒子結婚宴客後,他要趕回家招呼客人,開車途中撞傷騎士,他下車要留電話和現金給對方被拒絕,仍離開現場回家,被控告肇事逃逸罪,一審判他無罪,檢察官上訴,台中高分院仍判他無罪。合議庭認為他無逃逸事實,而且當天他兒子確實結婚,家中還有客人要招呼,檢察官還可上訴,但需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包括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決違背判例。

判決指出,蒲男今年1 月7 日下午開車在彰化縣田尾鄉一處路口, 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隨時準備停車,卻貿然開進路口,擦撞機車,致騎士黃男人車倒地受傷,受有雙下肢擦傷、左胸壁擦傷及挫傷等傷害。

蒲男肇事後,雖下車查看,但事後被控肇事逃逸,傷者指他未等待警方到場處理,也未提供聯絡資訊即開車離開,檢方依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罪嫌起訴。

蒲男否認有肇事逃逸犯行,他說當時停車,下車走過去看被害人情況,被害人自己爬起來,並說要叫警察,他問被害人有沒有怎樣,要帶他去醫院,當他看到被害人已經站起來,看起來沒有怎樣,他要留電話號碼,對方不要,堅稱要報警,他要拿錢3千元給對方,要被害人先去看醫師,他再去看被害人,還說「不然你記車牌」,對方都沒說什麼,他真的有急事要先走就離開了,因為兒子當天結婚,家中還有賓客,他要趕著回去招呼人。

二審合議庭認為,被害人當天穿長褲,受傷都有衣褲包覆,從外觀無法看出,被害人當時不知道自己受傷,也未表明自己何處受傷,蒲男沒看出被害人外觀傷害部位,尚屬可能,而蒲男主觀上認為被害人並無大礙,尚不需協助救護,又一再表示有急事而離開,非故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且蒲男之子確實當天舉行婚禮,中午宴客後被告家中仍有賓客,他身為主人要趕忙返家招呼客人,自為人情之常。


聯合報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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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已說要叫警察, 還因有急事 且主觀上認為被害人無大礙而離開現場,真能規避肇事逃逸?

作者: 雲想    時間: 2017-10-2 11:40:13

本帖最後由 雲想 於 2017-10-2 15:45 編輯



主觀為犯罪人犯罪動機,以下為個人淺見;

為何而犯罪之動機〈此即為希望與預見〉,而客觀為第三人之看法,例如:甲與乙為公司同事,但向來就有宿怨,甲對乙極為不滿,欲圖藉機報復教訓乙,此為主觀,但是某日雙方又起衝突口角,甲乙雙方互毆,甲因為不敵乙的壯碩身材,被乙追躡逃避,乙在追逐中,不慎跌坐頭部受到桌角而撞擊而不治,但甲在其主觀意圖上並無殺死乙之意圖,但客觀上乙已被甲殺死,而甲之行為則應為故意殺人或過失致死罪呢?需視其主觀意圖為何?依上述案例而言,個人認為甲應負過失致死罪之責任,因其並無殺乙之意圖,僅因雙方口角互毆,但乙不慎跌倒碰撞桌腳死亡,故應負過失致死罪。

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
但如果甲為自己行為辯護是緊急避難阻卻違法,而欲與過失致人於死刑責脫勾!是否能夠成立?
對於犯罪行為構成要件,要找離結果最近的行為為結果,因為行為客體會隨時產生變動的。

參照刑法第24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緊急避難之要件如下說明
被害人承諾(超法規阻卻違法)→犯罪沒有問題

推測承諾(超法規阻卻違法)→當時應該會承諾→亦屬超法規阻却違法事由。是指由於被害人喪失意識,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在現場,而在事實上不能或一時未能取得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在此等事實上欠缺同意之情況下,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可能因推測之承諾,而阻卻其違法性。例如病患昏迷不醒,且其最近親屬亦均不在現場,故未能取得或者未能及時取得同意,在此情況下,開刀如屬為達醫療救助目的之適當醫療手段者,就病患本人之利益以及醫師之醫療義務,可以推測,假如病患清醒,或其近親在場,亦必能同意,亦即客觀上可推測之同意係與實際之同意相當者,即屬推測之承諾,而得阻卻違法。

教師懲戒權(超法規阻卻違法)→體罰學生未列入刑法21~22條

義務衝突(就是為了要解決生命法益和生命法益無法衡平所創出來〉
義務衝突經典案例就是
甲帶兩個甲之小孩同時到河邊戲水,而兩個小孩同時溺水,甲僅救一個,依照複數作為義務衝突,甲有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的適用,所以不作為不具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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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將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之意思,表現於外部的行為。一個意思表示包含了表示意思、效果意思和外部行為。
表示意思是表意人慾將內心意思表現於外部之意思;效果意思(亦稱法效意思)是表意人慾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之意思;而外部行為則是表意人表現在外部的客觀表示行為。

上開說明參照民法第94、95條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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