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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貪汙的圖利與詐欺適用一罪一罰及上訴規定嗎? [列印本頁]

作者: 官不聊生    時間: 2018-1-2 00:47:46     標題: 貪汙的圖利與詐欺適用一罪一罰及上訴規定嗎?

貪汙的圖利與詐欺適用一罪一罰及上訴規定嗎?

(1)假單據詐領公款是一單據一罪一罰,所以圖利罪判到20年有期徒刑重刑。但是圖利罪是「概括一罪犯罪類型」,是其他貪汙無處罰規定下較輕處罰規定,沒有一罪一罰加重處罰問題,所以適用圖利罪加重一罪一罰是違背法令的。

(2)詐欺罪的財物上不法利益實質獲得,與滿足人慾望飲宴應酬的形式虛擬獲得,法律上構成詐欺要件是不一樣的。

(3)免除水保與雜項執照事先申請手續,其手續:
【1】在已都市計畫開發山坡地旁邊,本來就可以免除屬於重劃水保開發費用的。
【2】雜項執照對於樣品屋,在「臨時建物」與「建照【假設工程】」之間,需釐清楚實際建照核准免雜項執照的假設工程,否則就要有特別命令規範才需要雜項執照。
【3】圖利罪違背法令的不法利益,在免除這些手續是否節省影響公安費用支出需要明確計算及證明,才會構成違背公安法令圖利罪。

(4)違反政治獻金法經判決3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規定,因「期約」對於職務違背與否的賄賂罪,其不法對價必須基於職務的形式或實質的「違法」違背,至於合法裁量或法令所許可之處分,賄賂罪論處並不包括此一「無違法」的論述賄賂罪罪行,當然可以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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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圖利罪於刑法第131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均有規定。由於貪污治罪條例是規範圖利罪的特別法,依據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之原則,就相同的犯罪行為,應優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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