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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離職員工刪除公司檔案,不因公司有備份而免責—以「毀損準文書罪」論處 [列印本頁]

作者: 嗜酒態睡    時間: 2018-8-17 00:45:12     標題: 離職員工刪除公司檔案,不因公司有備份而免責—以「毀損準文書罪」論處

離職員工刪除公司檔案,不因公司有備份而免責—以「毀損準文書罪」論處

刑法第352條規定「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此所謂之「文書」,刑法第 220條規定「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某旅行社葉姓業務女助理,因不滿公司開除她,遂於離職時,故意刪除公司電腦內的檔案資料及網頁,行為已觸犯「毀損準文書罪」,案經檢察機關調查後,罪證確鑿遭起訴。

檢察官在起訴理由中表示,原在A旅行社擔任業務助理的葉XX,是現年20多歲女子,在A旅行社是負責處理客戶出國手續和計劃書,以及幫公司製作網頁。去年10月間,因為遭到公司解職,葉XX就將A公司電腦中,包括客戶聯絡資料、所有客戶廠商企劃書,報價單等檔案資料,及公司旅遊網頁和大陸人士相關協會等檔案全部刪除,案經A旅行社發現向台北地檢署提出告訴,檢方在調查後,被告葉女也坦誠犯罪。

依照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依照該項著作權法規定『受僱人在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著作財產權歸僱用人享有』,該項著作非但屬著作權法上的標的,也是屬於刑法上的電磁紀錄文書(稱「準文書」)。因此,葉女破壞電腦電磁紀錄,使檔案達到不堪使用的地步,雖然公司已有備份,仍不能免除葉女的刑責,依照刑法352、220條「毀損準文書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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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罪之行為人必須具有毀損之故意,方能構成此罪,然不以直接故意或確定故意為限,即使出於間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亦可成立。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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