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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遭槍擊「左眼掉下來」 女兒怒:求司法還我爸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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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雲想
時間:
2018-9-21 11:11:07
標題:
男遭槍擊「左眼掉下來」 女兒怒:求司法還我爸公道!
本帖最後由 雲想 於 2018-9-21 11:32 編輯
男遭槍擊「左眼掉下來」 女兒怒:求司法還我爸公道!
今年七月底南投竹山發生槍擊案,陳姓39歲男子頭部遭子彈貫穿,差點性命不保,後來陳雙眼失明頭部重創,她20歲讀護校的女兒今年剛畢業,才返回竹山兩天,父親就遭無端槍擊,她代表父親前往開庭後,發現兩位行兇者根本毫無悔意,在自己臉書寫一篇千字吶喊文,「這社會上這麼多青少年犯罪輕判的案例,我很害怕,我在外讀書畢業,今年7月29日剛回竹山,沒兩日就發生這種事情,竹山鎮到底安不安全?求司法還我爸公道!」
貼文全文如下:
107年7月31日凌晨竹山鎮統一超商狀元門市外發生一起槍擊慘案,其中槍擊子彈貫穿頭部重傷的39歲男子,是我父親。
首先感謝所有幫忙協助的親朋好友及善心人士。
107年9月17日這起案件第一次開庭,因家父重傷仍在護理之家靜養以及不忍年邁的阿嬤再次被傷害,故全家由我出面到庭說明,開庭後我思索一宿,深怕是否再不吭聲我父親無故重傷的事件就要被社會遺忘,竹山槍擊案頻傳!未成年犯案是否又會被輕判?!
其實我到現在都不太敢去看相關新聞,每當有人問起,我便會想到7月31那天我和弟弟在手術室外煎熬等待的10多個小時,醫師告訴我,爸在槍擊當場左眼眼球掉出、因為槍傷造成顱骨、顏面骨大面積碎裂、顱內嚴重出血,子彈從左側頭顱進入至右眼眉下貫穿,術後每日到加護病房探望爸時,看見他左顱因摘除頭蓋骨而凹陷變形、呼吸衰竭必須依賴氣管內管及呼吸器才能生存,我已認不出我爸的模樣,更別說家裡年邁的阿公和阿嬤了,我的家人每日心如刀割。
其實我至今都沒能親眼看到7月31日當天的超商監視器畫面,沒等到警方給我答覆,對於案情毫無音訊,終於等到開庭這日,我一定得到開庭現場,我得親耳去聽所謂的證詞,就算這不一定是真相。
犯案兇嫌有兩人,持槍的兇惡嫌犯90年次林○恩以及騎車同夥89年次張○源,目無法紀、肆意妄為持有改造手槍朝超商外數名民眾連續開6槍,惡嫌林○恩在法官面前辯稱、「聽說我哥與○○○有衝突,只是要去找對方理論」、「我沒有要開槍的意思,只是我看到○○○就失去理智」、「不知道自己開了幾槍」、「我帶槍在身上是為了自保」、「我是朝著地上開槍的」、「我距離○○○大約有5、6公尺時開槍的」「另一個打到頭的應該是被流彈打到的吧」、「我沒有要傷害其他人的意思」等所謂的供詞。
而另一名騎車同夥惡嫌張○源從頭到尾都是一副事不關己的樣子,在法官面前辯稱「我只載林○恩去超商,他開槍的時候我嚇到就叫他趕快上車,我要回家」,之後惡嫌林○恩的法律扶助的律師提出關於「因為原先的目標不是要打我父親、與我父親無冤無仇,但造成我父親重傷,所以罪名應改為過失傷害」以及林○恩已有悔意、家境清寒等為由,向法官提出是否可回家,張○源的律師則提出此事與其無干係是否可保護管束。
7月31日至9月17日事隔近2個月了,兩名可惡兇嫌從未有任何表示,對方家屬也同樣音訊全無、無意和解,林○恩與其父卻於事發後兩個月在法官面前對著我表現出道歉和後悔的姿態、張○源與其父仍是事不關己的態度,我心苦不勘言,面對和我同樣焦急的家人,選擇勇敢說出我的心聲,我無法接受這種無憑據因聽說而持槍尋仇的流氓、對著人群開槍的惡魔!還來辯稱自己並非故意,口中背誦台詞般的悔意毫無誠意!還企圖減輕罪責、還要求要回家。
我父親至今受重傷還回不了家!年僅39歲正值盛年,原本好好一個健康、辛苦工作的父親,現在雙眼失明、腦部清創六分一,未來必須要長期復健和完全依賴他人的照顧,所幸近期意識逐漸恢復,可每天我去探望他、陪他聊天時,他經常問我「看不見了,以後該怎麼辦?」,我在他面前只能給他鼓勵、陪伴他,可回頭去想法庭上的種種…我們該怎麼辦?這社會上這麼多青少年犯罪輕判的案例,我很害怕,我在外讀書畢業,今年7月29日剛回竹山,沒兩日就發生這種事情,竹山鎮到底安不安全?求司法還我爸公道!
~貼文全文完~
2018-9-21 10:22:21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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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者因為腦部清創,頭蓋骨還沒裝回去,因此凹陷相當明顯。
資料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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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21 10:22:21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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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競合
想像競合是指,同一行為人,因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此數罪名在想像上產生競合之現象。例如某甲開車追撞某乙,造成某乙車毀人傷,則甲之一追撞行為,產生了傷害及毀損兩罪名,此時即有「想像競合」的問題。
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故在「想像競合」的情況,必須從一重罪處斷。
刑法第10條第4項1款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刑法第13條的規定
,分成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兩種: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刑法第278條第1項
【宣告刑較輕】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1條第1、2項
【法定刑較重】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據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那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要如何判斷呢?一般實務認定須具備下列的要件:
一.犯意之聯絡-共犯相互間要有一同犯罪的意思及決意,
二.行為之分擔-共犯間就犯罪的行為須一同實施或分工合作。反之,若未具備上述要件,即無可能符合犯罪之正犯。
據以上開刑法明文所著,行為人共有二人共同實施犯罪,皆為正犯。
那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要如何判斷呢?一般實務認定須具備下列的要件:
一.犯意之聯絡-共犯相互間要有一同犯罪的意思及決意,
二.行為之分擔-共犯間就犯罪的行為須一同實施或分工合作。反之,若未具備上述要件,即無可能符合犯罪之正犯。
其次是想像競合犯的問題,想像競合犯是指從犯罪的外形觀察,雖然成立兩個以上相同或者不同的罪名,但犯罪的行為只有一個。行為人犯了殺人未遂與重傷害兩個罪名,卻只有一個對被害人開槍的犯罪意思與行為,可以說是標準的想像競合犯。所以只須對其中一個犯罪來處罰,學說上稱這種情形為「裁判上一罪」,又稱為「處斷上一罪」。
據以我國刑法規定,個人淺見此案行為人,
本案應依刑法第271條殺人未遂罪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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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o881
時間:
2018-9-21 14:26:25
現在社會不像早期單純,只好自求自保。
作者:
sos3331
時間:
2019-2-25 16:46:30
最多是賠錢
不然要怎樣?這可是民主官僚作主的台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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