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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這種情況符合微罪不舉嗎 [列印本頁]

作者: 69803    時間: 2019-6-22 13:41:30     標題: 這種情況符合微罪不舉嗎

問小弟工作到7點多過了晚餐時段,因自身沒帶錢又不好意思向人借怕有人錢有其他用處,動了遺失物的錢包200元去買晚餐,且回家後有寫mail跟主管報備,也請晚班人員幫我放回200元在那錢包內。又加上隔天到班有向遺失物的主人道歉,當然有獲得主人的原諒。ps.加上我是弱勢市民
這樣法官會怎麼判?緩起訴?或微罪不舉?

作者: 雲想    時間: 2019-6-22 14:31:25

如果這失主並沒有對您提出告訴

而您也已將該筆款還擺回去

這實在無此必要提出告訴

更無法律上侵害個人法益的問題


不法行為與原因已消滅    就沒有告訴的問題

作者: sos3331    時間: 2019-10-19 18:21:02

弱勢市民
"弱勢"是什麼意思?定義是什麼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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