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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最高法院的老闆(倫理)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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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頭寶珠
時間:
2020-3-6 00:37:48
標題:
最高法院的老闆(倫理)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的老闆(倫理)連帶賠償責任
(1)最高法院媽媽嘴判決是說:老闆對受僱人選任及管理責任是無過失連帶責任?
(2)連帶責任是依據契約成立,勞基法及勞動契約沒規定時,最高法院這判決妥當嗎?
(3)「倫理責任」是抽象責任,可以作為具體過失連帶責任論述基礎嗎?
(4)如果最高法院判決是案例,那公務倫理也必須在現行制度下被採用,那公務員主管就會發生連帶管理責任,就會發生下列情況:
【1】國家賠償法的故意或過失,就不是事實行為的因果關係而已,而包括更廣義的主管倫理連帶責任?
【2】所有公務員行政倫理責任,其管理內容及定義將被擴大及廣義化,將造成改革與保守更加激烈的觀念上衝突及解決。
【3】公務員因為考試任用,主管沒有選任責任問題,是因此一最高法院判決效力擴大影響,將分層負責授權及監督管理責任,以超出授權範圍仍屬於無過失廣義責任範圍,而要求國家賠償舉證責任移轉,要求機關先證明自己「無過失責任」嗎? 文 / 方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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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以行為時有意識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民法第187條1項所規定。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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