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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大方廣佛華嚴經入不思議解脫境界普賢行願品輯要疏10 [列印本頁]

作者: 阿拉布拉    時間: 2020-4-12 05:53:07     標題: 大方廣佛華嚴經入不思議解脫境界普賢行願品輯要疏10

丁三  明決微疑



此品是華嚴經最後之一,原名入法界品。今譯為入不思議解脫境界普賢行願品。

既是華嚴,宜但用法界二字為體足矣,何須前添一真,後加性具三千耶?

以別行品,貴在願王,導歸極樂;而願王導歸,是此卷之妙宗。宗非體而不立,

故於法界下加性具三千,意顯生佛之假名、五陰之實法、淨土之依報,皆吾人心性本具之三千。

俾修淨業人,讀誦此經,庶幾不起外求之念。須知一真法界,即心性之異名爾。顯體竟。



丙三  明宗

丁一  須明宗



前顯體,顯性德;今明宗,明修德。性屬於理,修屬於事。

性修原自交成,理事由來不二。性假修顯,修藉性成。

全性起修,故不二而二;全修在性,故二而不二。

方之樑與柱,是屋之綱維,屋內空,是樑柱之所取。

今以屋空喻體,樑柱喻宗,繇有樑柱,方得受用屋空,故次體之後,須明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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