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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電子信箱借人用就是有幫助犯罪的「不確定故意」?! [列印本頁]

作者: 李洪元    時間: 2020-11-6 08:56:31     標題: 電子信箱借人用就是有幫助犯罪的「不確定故意」?!

電子信箱借人用就是有幫助犯罪的「不確定故意」?!

案例事實

小陳申辦了一個電子信箱,供大陸地區某位年藉不詳的小劉使用。小劉在某個網站上販售智慧型手機竊聽軟體,留下的聯絡信箱就是小陳申辦的那個電子信箱。

檢察官認為,小陳明知一般人申請電子信箱使用並無困難,如果有人不自己申請,反而向別人借用電子信箱,一定會跟犯罪有關。小陳一定也可以預見,把自己申辦的信箱給別人使用,就有可能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的犯罪行為,導致偵查機關追查無門,竟然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妨害秘密之「不確定故意」,將信箱交給小劉使用。因此認定小陳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15條之2第1項的幫助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檢察官考量小陳所造成的危害不大,以緩起訴結案。

案例評論

本案例中檢察官以「不確定故意」論罪的說理過程,非常近似於法操之前刊登的「【投稿】交付帳戶,就是幫助詐欺嗎? 」所介紹的,交付帳戶給別人就幾乎會被檢察官起訴幫助詐欺罪。

詐騙集團為了規避查緝,會想辦法詐取人頭帳戶,常見的手法就是利用民眾急需用錢,又沒有擔保人可向銀行作保借錢,以提供工作機會或代辦貸款為名義,詐取金融帳戶資料,再用作詐欺之用。檢警查獲詐欺的時候,往往都只能找到帳戶的申辦人。而這些帳戶的申辦人,就幾乎都會被認定為觸犯幫助詐欺罪。

回到本案例,把自己的信箱借給別人使用的原因百百種。檢察官的推論實在太過獨斷,向別人借用電子信箱,究竟是怎麼推論出一定會跟犯罪有關?把自己申辦的信箱給別人使用又怎麼樣能夠預見可能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的犯罪行為?只要把信箱借給人用,檢察官就認為對方就是有幫助犯罪的「不確定故意」,這樣的推論是不是太過流於「有罪推定」了呢?

文/法操司想傳媒



作者: 雲想    時間: 2020-11-7 18:19:11

檢察官對於在偵查階段案件中,對於嫌疑人是否涉案?雖可採合理懷疑,但此一懷疑必須要能夠符合證據法則,並藉由實際人證或是物證,證明犯罪事實。
對於嫌疑人是否符合這幫助犯還是正犯,還是必須依證據及犯罪事實認定,故所謂「不確定故意」之判斷,檢察官是否能夠提出有利跡證來佐證?而行為人提供郵件信箱帳號給予他人使用,是否有違法?但違法證據必須要有能因果關係聯結,如果沒有不法證據,那行為只能說是善意第三人,而且完全不知情使用人會從事不法行為,因此無證據不得類推犯罪事實,其該當性固無疑慮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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