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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納稅人同時構成行為罰及漏稅罰 應從一重罰 [列印本頁]

作者: 鈞蝦逵人    時間: 2020-11-11 14:44:48     標題: 納稅人同時構成行為罰及漏稅罰 應從一重罰

納稅人同時構成行為罰及漏稅罰 應從一重罰

財政部昨(三)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904634190號令,納稅義務人的行為同時構成行為罰及漏稅罰,應採擇一從重處罰。

財政部表示,依釋字第503號解釋意旨,行為罰及漏稅罰規定的處罰目的及要件雖不相同,但納稅義務人的行為同時符合兩者的處罰要件時,除了處罰性質與種類不同而應採用不同手段外,如從一重處罰足以達成行政目的時,就不得再併予處罰。而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也規定,種類相同的行政罰,從一重處罰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財政部說明,關於應從一重處罰的情形,包含納稅義務人的行為構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同法第46條未依規定申請營業、變更或註銷登記或同法第49條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同時涉及同法第51條第1項漏稅情形的規定;構成同法第51條第1項,而同時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法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的規定;構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或第46條,同時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或構成貨物稅條例第28條第1款產製廠商未依規定申請登記,同時涉及同條例第32條第1款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的規定,並且不限於以上四種情形。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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