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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擅拿前夫藏天花板 200 萬幫還債 二審法院認無不法意圖改判無罪 [列印本頁]

作者: 鈞蝦逵人    時間: 2020-11-13 00:47:16     標題: 擅拿前夫藏天花板 200 萬幫還債 二審法院認無不法意圖改判無罪

擅拿前夫藏天花板 200 萬幫還債 二審法院認無不法意圖改判無罪

‧本案二審無罪判決書: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54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日前針對一起竊盜案作出判決,有女子持鑰匙進入前夫住處,拿取放置在房間天花板夾層內的現金,一審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但該院以女子拿取現金是用於清償前夫積欠的保單借款及房屋貸款,主觀上並無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竊盜意圖,改判無罪定讞。

高等法院指出,有女子持鑰匙進入前夫租屋處,拿取藏放在天花板夾層內膠袋包裝的兩百萬現金,前夫直到兒子告知,才發現此事。女子到案後辯稱,錢是用來償還前夫銀行貸款及保單借款,而非據為己用。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竊取他人動產者,為竊盜罪,依刑法第320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是以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的建築物的方式竊盜,則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高等法院最後表示,竊盜罪的構成要件,除行為人有竊取他人動產的客觀行為外,尚須主觀上本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兩人縱不具夫妻間代理權限,但無法排除女子拿取款項時,主觀上是出於代為清償、繳納欠款的可能,難認女子主觀上必存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竊盜意圖;且拿取現金後,便主動告知子女,若有竊盜的不法所有意圖,絕無可能主動告知他人,自曝其犯行;因此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改判無罪。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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