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克大法官曾擔任過美國司法部長,在他作出的判決裡,透露出他較支持檢警的立場,例如在1958年Crooker v. California案中,被告Crooker因謀殺罪名遭逮補,卻未被告知得行使緘默權,請律師的要求也被拒絕。最高法院以5:4的票數認定警方的行為符合正當程序,而克拉克大法官認為Crooker是自願作出自白,而警方的作法也稱得上合理。
1966年指標性的米蘭達案(Miranda v. Arizona)中,最高法院以5:4的票數,規定警方在詢問嫌疑人時,須告知嫌疑人有權保持緘默,其陳述將成為呈堂證供,並有權請律師或要求法院指派律師。這段話常出現在美國電影中,警方逮補犯人所說的第一句話,被稱為「米蘭達警告」,換成我國就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告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