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觀托馬斯大法官做過的判決,會發現他是堅定的保守派,甚至被認為是最高法院最保守的一員,與史卡利亞大法官(Antonin Scalia)齊名。例如在1992年的計劃生育聯盟訴凱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有別於多數意見維護墮胎權,托馬斯大法官認為憲法並未處理墮胎權的問題,他更傾向優生學和節育。
在2006年的堪薩斯訴馬什案(Kansas v. Marsh),托馬斯大法官贊同多數意見,維持堪薩斯州的死刑規定符合美國憲法;至於面對平等議題,托馬斯大法官認為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不應基於種族因素而給予優待,這樣的立場從一位非裔大法官口中說出,確實令人難解。
然而在去年發行的《克拉倫斯•托馬斯之謎(The Enigma of Clarence Thomas)》書中,作者認為托馬斯大法官是秉持分離主義的想法,認為非裔族群無須靠白人施捨的法律來幫助他們,因為白人此種家父長式的思維和伴隨的污名,就是對非裔進步最大的阻礙。由此可見,托馬斯並非不支持種族平等,而或許是因自身成長經驗,選擇不同的思維和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