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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 明確區分少年事件與刑事案件程序 [列印本頁]

作者: 力寶龍    時間: 2022-7-26 00:19:35     標題: 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 明確區分少年事件與刑事案件程序

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 明確區分少年事件與刑事案件程序

司法院會十五日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有關少年觸法事件在移送少年法院前,對少年同行、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程序,以及在執行上開強制處分時得否對少年使用約束工具等規定,以落實少年正當法律程序及維護少年最佳利益。

司法院表示,少年事件處理法對少年事件採取全件移送原則,由少年法院行使先議權,與刑事案件之追訴及偵查程序不同。本次修正即明確區隔「少年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前調查」與「刑事案件偵查程序」,以維護少年最佳利益,並落實對人身自由保障,以及釋字第664號解釋所揭示「少年事件處理法係為維護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置之特殊保護制度」及兒童權利公約對少年司法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參照草案第18條之1至第18條之9,司法警察(官)得通知少年、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接受詢問。少年經通知無故不到場,得報請少年法院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並得不經通知,逕行報請少年法院核發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的事由。有急迫情況,亦得逕行同行少年到場。少年經同行到場或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被逕行拘提之人為少年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護送至少年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接受或發現被逮捕之人為少年時,也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護送至少年法院。此外,必要時也準用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關於搜索、扣押、人證、鑑定、證據保全及通訊監察等規定。少年法院得發回或發交司法警察等機關補足或調查相關證據或其他資料。也規定了對少年執行同行、逕行同行、協尋、護送或逮捕時應注意事項及約束工具的使用。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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