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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居間介紹買賣贓物 基隆地院:明知贓物而居間介紹均觸犯贓物罪 [列印本頁]

作者: 我是分身    時間: 2022-9-6 00:02:14     標題: 居間介紹買賣贓物 基隆地院:明知贓物而居間介紹均觸犯贓物罪

居間介紹買賣贓物 基隆地院:明知贓物而居間介紹均觸犯贓物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日前表示,有男子曾向友人借錢調頭寸,明知其持有的金門高梁酒是偷來的,但礙於情面出面替他尋找買家,並賣給不知情的老酒回收行,該院依刑法第349條第1項牙保贓物罪判該男子拘役四十天。

基隆地院指出,轄區內有男子明知友人所持有的六罈金門高粱酒是贓物,卻因缺錢花用,仍舊答應幫對方尋找買主出售,還另外邀朋友一同將高粱酒搬上車後,載往老酒回收廠,以七千五百元的代價賣給不知情業者銷贓。而這批金門高梁酒主人,在老酒失竊後便報警處理,警方因此循線查出男子是銷贓者。

依刑法第349條第1項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因贓物變得的財物,依同條第2項規定,以贓物論。該院進一步指出,所謂的牙保,指的是居間介紹的意思,明知贓物而居間介紹,無論有償或無償、直接或間接,均觸犯贓物罪。

基隆地院最後表示指出,男子即便知道高粱酒是贓物,卻幫助尋找買主,不但助長犯罪,更會造成被害人找回遺失物的困難度,同時不利警方查緝。因此,男子雖然不是偷酒嫌犯,但卻在明知是贓物情況下居間介紹買賣,該院因此依刑法第349條第1項牙保贓物罪判處拘役四十天。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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