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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因應利率上升 金管會監理壽險業清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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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慕冰至
時間:
2022-10-3 00:52:03
標題:
因應利率上升 金管會監理壽險業清償能力
因應利率上升 金管會監理壽險業清償能力
由於各國央行陸續宣布調升利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二十二)日表示,將持續關注市場利率變化情形,並追蹤壽險業財務狀況,如有財務比率低於法定標準,將依保險法第143條之6規定,請業者提出增資、改善計畫,經評估後,如清償能力未弱化,再督促落實其改善計畫。
金管會說明,我國壽險業在民國一百零七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公報(IFRS 9)以公允價值衡量資產,並金融資產分類為適當選擇。而考量到接軌時,保險業資產、負債如未同時以公允價值衡量,可能產生會計處理不一致,其中資產面,因我國壽險業多是長期持有收取固定收益為目的的債券部位,近期因利率上升所致資產價格下跌的未實現評價波動將對淨值造成減少的影響。至負債面部分,我國綜合考量各國實施進程及各界意見,將於一百十五年實施IFRS 17(保險負債)以公允價值衡量負債,目前保險負債是採發單基礎認列,未依現時利率評估逐期調整,所以目前壽險業財務報告對於利率上升影響於資產、負債呈現逐期認列不一致情形,當利率變化時,各業者的淨值波動程度,主要受其金融資產分類會計政策選擇而有不同程度的影響。
截至八月底,壽險業的保費收入為一兆六千億元且有近九千億元的現金及約當現金,足以支付保險給付一兆三千億元無虞。另壽險業持有的債券資產多以長期持有至到期為目的,故市場短期波動產生的評價變動並不影響債券資產原本的收益,仍持續收取利息,並於到期日取回本金,且尚有其他高流動性資產可供調度或變現,所以目前壽險業沒有流動性風險,保戶權益不受影響。
參照保險業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作業規範4.1規定,保險業應每年至少執行一次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的評估,同規範5則規定相關政策應提報至董事會核准,政策並包含5.2所列的項目。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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