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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強化保險業風險管理機制 金管會修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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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慕冰至
時間:
2022-10-7 00:51:54
標題:
強化保險業風險管理機制 金管會修正辦法
強化保險業風險管理機制 金管會修正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27)日修正「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督促保險業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落實風險管理機制,並推動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
金管會指出,舊法明定內部稽核對財務、業務、資訊及其他管理單位每年最低查核次數,未充分考量各單位的風險差異,實務執行上缺乏彈性。為使保險業內部稽核資源更有效配置,本次增訂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8條之1,明定保險業得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的申請資格條件,經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者,不適用同辦法第18條第1項查核頻率的規定。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再保險業及保險合作社則不適用此規定。
金管會說明,本次修正於第三章增列第五節風險管理機制,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4條之1要求保險業應訂定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等風險管理機制,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保險業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理)事會報告。同辦法第34條之2規定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的原則,保險業並應發展適合其組織架構與風險管理系統的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ORSA)作業流程。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4條之3明定保險業訂定風險管理機制內容應包括的項目,風險管理架構包括風險治理、風險管理組織架構與職責、風險辨識、風險衡量、風險回應、風險監控及資訊、溝通與文件化等,並應結合保險業的業務經營及企業文化,依據訂定的風險管理政策,運用各種質化與量化技術,管理保險業可合理預期且具攸關性的重要風險,且應訂定風險胃納及各主要風險限額,定期監控及管理。
來源:法源法律網
作者:
t382048
時間:
2022-10-10 22:45:26
長知識了 感謝大大提供專業知識分享 謝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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