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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刑法第 49 條修正施行前依軍法執行完畢 5 年內再犯 大法庭:不適用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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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慕冰至
時間:
2022-10-14 00:56:42
標題:
刑法第 49 條修正施行前依軍法執行完畢 5 年內再犯 大法庭:不適用累犯
刑法第 49 條修正施行前依軍法執行完畢 5 年內再犯 大法庭:不適用累犯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5)日針對被告前所犯罪依軍法受裁判,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第49條施行前受徒刑執行完畢,復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作出111年度台非大字第34號刑事裁定統一見解,認為不適用累犯規定。
關於累犯之成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必須滿足前案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以及後案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二個具跨期間性之相關聯要件,疊加前後二階段之要件而綜合判斷,始足當之,缺一不可。
最高法院指出,修正前刑法第49條規定,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依軍法受裁判者,不適用之。明文將被告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前受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的「軍法前案」,排除於該當「後案」累犯的第一階段要件外,自不能將修正後刑法第49條規定回溯適用,而重新評價為該當於「後案」刑罰類型性加重規定累犯的第一階段要件,否則會對該確定的法律效果造成極度不利益於被告的重大衝擊,而有悖於罪刑法定主義精神。
最高法院表示,如一律適用累犯規定,未以「軍法前案」事實終了時的法規範判斷後案累犯的第一階段要件是否該當,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的人身自由所為的限制,超出規範目的必要範圍,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因此,被告前所犯罪依軍法受裁判,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第49條施行前受徒刑執行完畢,復於五年以內即修正施行日之後,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不適用累犯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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