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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保險業 3 大巨災風險資本計提 延至 113 年底前實施 [列印本頁]

作者: 現在登入    時間: 2022-10-28 00:10:07     標題: 保險業 3 大巨災風險資本計提 延至 113 年底前實施

保險業 3 大巨災風險資本計提 延至 113 年底前實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前(十八)日表示,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所訂國際保險資本標準(ICS)巨災風險天災以外的恐怖攻擊、傳染病及信用保證等風險資本計提,預計將延後至一百一十三年底前實施。

金管會說明,ICS的巨災風險範圍包括天災、恐怖攻擊、傳染病及信用保證等。為使保險業循序漸進接軌ICS巨災風險,分三階段導入現行RBC制度,目前已將「火險」、「車體損失險」及「工程險」、「貨物運輸險」承保地震、颱風洪水等天災風險納入產(再保)險業RBC風險資本計提,以反映公司實際經營業務涉及天災的風險,促使強化天災風險承擔能力與重視天災風險管理。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近來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建議延後實施巨災風險天災以外的恐怖攻擊、傳染病及信用保證等風險資本計提的時程,考量保險業因應防疫保單理賠持續增加,已全力投入相關資源,現階段實施將增加保險業風險資本計提,且距離一百一十五年的接軌日尚有三年緩衝時間,為了讓保險業專注優先處理保戶權益事項並穩步接軌ICS,將朝於一百一十三年底前實施方向辦理。

參照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項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的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且最近二期淨值比率至少一期達百分之三。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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