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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理專詐領客戶存款 最高法院:與職務有關始成立銀行職員背信罪 [列印本頁]

作者: 現在登入    時間: 2022-11-19 00:54:46     標題: 理專詐領客戶存款 最高法院:與職務有關始成立銀行職員背信罪

理專詐領客戶存款 最高法院:與職務有關始成立銀行職員背信罪

最高法院日前針對銀行理專詐領客戶存款的案件,作出111年度台上字第4093號刑事判決,認為如果銀行職員背信行為與職務無關,且不具處分權限,即使違反銀行內部規定,除了與有此職務的人員共犯外,都不能以銀行法特殊背信罪相繩。

一名擔任理財專員及財務顧問等職務的銀行職員,利用為客戶進行投資理財事宜的機會,趁機以接續偽造交易憑單的方式,詐領多位客戶帳戶內共計高達數億元的鉅額存款,先匯款到人頭帳戶,再轉匯到自己的帳戶內,藉以掩飾、隱匿所詐領存款去向。一審認為銀行職員犯銀行職員背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分別處有期徒刑拾年及八月,二審則判改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銀行職員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十二年。案件來到第三審時,最高法院則有不同看法。

最高法院指出,關於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的銀行職員背信罪,銀行職員究竟有無「違背其職務」的行為,應依職務內容及範圍判斷,如果銀行職員的行為與其職務無關,且不具有處分權限,就不是為銀行處理事務,即使違反銀行內部工作規則、員工行為準則等規定,並因而致生損害於銀行的財產或其他利益,除非與有此職務的人共犯,否則仍不能對銀行職員以本罪相繩,只能依其行為分別適用其他合致的罪名。

最高法院說明,本案銀行職員接受客戶交付空白的匯款申請書等文件後,擅自填載人頭帳戶資料,使櫃台人員陷於錯誤而取款、轉帳匯款,究竟是否基於自己理財專員及財務顧問的身分,本於職務行為所為?或只是利用自己身為銀行職員及其職務上機會而為?其收受文件及辦理領款、轉帳匯款又是否為身為銀行理財專員或財務顧問的職掌事務?此外,被詐領存款的客戶固然因而直接受有財產上損害,但銀行本身是否因而造成財產或其他利益的損害?相關疑點影響銀行職員所犯罪名的論斷,原審法院未研酌釐清,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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