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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配合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承保範圍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列印本頁]

作者: 發表回覆    時間: 2022-12-7 00:09:04     標題: 配合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承保範圍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配合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承保範圍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財政部、交通部日前會銜發布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配合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範圍,明確未到期保險費計算方式,另將未依規定訂立保險契約的舉發方式擴大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

有關未到期保險費的計算方式,原條文僅適用於保險期間最長為二年期的保險契約,配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範圍,為使有法定事由得終止強制車險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計算應返還的未到期保險費方式更加明確,本次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規定,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也新增微型電動二輪車部分。

此外,處罰對象為無戶籍人士時,現行實務上是以居留地址所在地的監理機關為處罰機關,本次修正明定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9條。又配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0條第2項將現行未依該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的舉發方式除攔檢稽查舉發外,擴大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時併同舉發,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增訂公路監理機關接獲汽車涉及違反道交條例案件後,應向主管機關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指定單位,查詢投保義務人的投保資料。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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