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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保費催繳應通知被保險人 保險法修正 [列印本頁]

作者: 發表回覆    時間: 2022-12-7 00:09:24     標題: 保費催繳應通知被保險人 保險法修正

保費催繳應通知被保險人 保險法修正

總統今(11/30)日公布修正保險法第116條條文,明定保險公司於催繳保險費時,保單催告除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費義務之人,也要通知被保險人,否則保險契約效力並未停止。

人壽保險的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的效力停止。人壽保險契約如未經催告而逕自使契約效力暫時停止或由保險人行使終止權,會嚴重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權益,保險契約一旦進入停效,此時若發生保險事故,將無法獲得保險契約的保障,對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影響相當重大。

本次修正保險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的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的通知方法,可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的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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