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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未繳裁判費裁定駁回第三審上訴前已委任律師 大法庭:被上訴人可聲請核定酬金 [列印本頁]

作者: 發表回覆    時間: 2022-12-23 00:51:44     標題: 未繳裁判費裁定駁回第三審上訴前已委任律師 大法庭:被上訴人可聲請核定酬金

未繳裁判費裁定駁回第三審上訴前已委任律師 大法庭:被上訴人可聲請核定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作出裁定統一見解,認為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人未繳裁判費而裁定駁回其第三審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並代為提出答辯狀,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向最高法院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大法庭說明,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因先前具相同事實裁判分歧見解,有統一法律見解的必要,乃向其他民事庭提出徵詢。受徵詢的各民事庭均認為,上訴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即生移審效力,嗣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人未繳裁判費而裁定駁回其第三審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並代為提出答辯狀,得向最高法院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經由徵詢程序業已統一見解,即應依該見解就本案為終局裁判。

大法庭進一步說明,上訴是因終局判決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請求上級審法院,將原裁判廢棄或變更的一種不服聲明方法,本質上具有阻斷原判決確定的效力,及使在原審法院繫屬的事件脫離該審級,而繫屬上級審的要素。而此種移審效是因上訴人的訴訟行為而生,非因實質上的合法上訴而聯結,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人未遵期繳納裁判費而駁回其第三審上訴,係代行第三審法院執行職務,非第二審法院固有權能,仍屬第三審訴訟所為的裁定。又第三審為法律審,被上訴人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乃防衛其權益所必要,故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所稱第三審律師酬金,應包括被上訴人所委任律師的酬金在內。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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