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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保護民眾健康 電子煙之類菸品全面禁止 違者最高重罰五千萬元 [列印本頁]

作者: 聖鬥士星矢    時間: 2023-2-10 03:02:16     標題: 保護民眾健康 電子煙之類菸品全面禁止 違者最高重罰五千萬元

保護民眾健康 電子煙之類菸品全面禁止 違者最高重罰五千萬元

民眾網 2023/02/09 16:53

【民眾網黃楸玲/台北報導】

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已於112年1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全面禁止包括電子煙在內之各式類菸品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待總統公布後,將由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

國民健康署110年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顯示,國中生、高中職生電子煙使用率分別由107年1.9%與3.4%上升至110年3.9%與8.8%,合併計算青少年電子煙使用率由107年2.7%上升至6.6%,短短3年時間快速倍增,修法通過前因現行法源不足,導致電子煙氾濫已對青少年形成嚴重的健康危機。

依修正通過之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禁止任何人製造、輸入、販賣(包括透過網路、實體店面及面交)、供應(提供他人使用)、展示或廣告(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各式電子煙之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相關罰則說明:

一、製造或輸入業者若有製造、輸入、廣告行為,處新臺幣1千萬元至5千萬元罰鍰;製造或輸入業者以外之人,若有製造、輸入行為,則處新臺幣5萬元至5百萬元罰鍰。

二、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如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處新臺幣40萬元至2百萬元罰鍰;製造業、輸入業、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或廣告委託人以外之人,則處新臺幣20萬元至1百萬元罰鍰。

三、販賣、展示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處新臺幣20萬元至1百萬元罰鍰。

四、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處新臺幣1萬元至25萬元罰鍰。

五、使用類菸品者,處新臺幣2千元至1萬元罰鍰。

施行日起「販賣」及「使用」電子煙都要受罰

網路或實體店內展示或販賣電子煙或其組合元件之行為;平台業者或電商協助刊登(傳播)電子煙或其組合元件相關之資訊,皆是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所禁止之行為。

國民健康署呼籲,若有「販賣」或「使用」電子煙的人,請別再賣及使用,避免違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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