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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海關對進口貨物交易單據存疑 納稅人應配合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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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tman890
時間:
2023-2-22 02:56:44
標題:
海關對進口貨物交易單據存疑 納稅人應配合釋疑
海關對進口貨物交易單據存疑 納稅人應配合釋疑
台灣新生報 2023/02/22 00:00
基隆關表示,近來常有納稅義務人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所做完稅價格的核定而提起復查。然依據關稅法相關規定,海關對納稅義務人提出的交易文件或其內容的真實性或正確性存疑時,納稅義務人又未提出說明,抑或提出說明後,海關仍有合理懷疑者,海關便視為無法按規定核估其完稅價格。
依關稅法規定,完稅價格是指海關為從價徵收關稅所核定進口貨物的價格,其以進口貨物交易價格作為計算;而所謂交易價格則是指進口貨物銷售到國內實付或應付的價格。因此,海關為查明進口貨物的正確價格,確保國課並保護國內產業,由進口人提出的進口單據雖為估價的參考文件,但法律也同時授權海關若對進口人所提相關文件資料存疑時,可要求進口人說明,如進口人未說明,或說明後,海關仍持合理懷疑,便可視為該貨品無法按其交易價格核估完稅價格。
基隆關進一步指出,對於納稅義務人不配合說明進口貨物交易單據疑點時,海關最後核定完價格的準則,是依據關稅法第三十一條等規定做最終核定,包括比對同樣進口貨物價格、對照類似進口貨物價格、國內銷售價格、國外製造商生產成本計算價格,以及委請專業鑑價商提供合理行情價格。
海關並不需要等到證明進口人所提出的交易文件確屬虛偽不實的程度,才能不依據進口人提出的交易價格資料核定,依規定海關可基於專業的審查,並由進口人負相當的協力義務後,海關仍具合理懷疑時,即可依據關稅法相關規定另行核定其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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