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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勞雇雙方應於契約中明確約定發薪週期 勞動部訂定指導原則 [列印本頁]

作者: 大頭寶珠    時間: 2023-2-24 00:09:14     標題: 勞雇雙方應於契約中明確約定發薪週期 勞動部訂定指導原則

勞雇雙方應於契約中明確約定發薪週期 勞動部訂定指導原則

勞動部(2/9)日訂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勞雇雙方應於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工資計算週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且雇主應在週期結束後十五天內儘速發薪;若逾時發薪,地方主管機關將立即介入輔導事業單位,以解決勞資雙方常引發糾紛的發薪日問題。

勞動部指出,有民眾陳情表示,因雇主工資給付的日期過晚,已影響勞工維持生活所需。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第2點規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的次數,不得低於每個月給付一次。同原則第3點規定,勞雇雙方約定的工資給付日如果逾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十五日,地方主管機關應立即輔導事業單位調整;地方主管機關並應依據期程表,輔導事業單位逐年向前調整工資給付日,以一百一十五年底僱用勞工一百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於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五日內給付工資、僱用勞工九十九人以下的事業單位七日內給付工資作為目標。

另外,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第4點規定,加班費及假日出勤加倍工資未另約定給付日者,應於最近的工資給付日或併當月份工資發給;另有約定工資給付日或工資計算週期者,仍不得低於每個月給付一次,最遲也應於計算週期屆滿後十五日內給付。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按季、半年或年結算並給付特定獎金者,同原則第5點規定,給付日期仍應有合理的約定。且同原則第6點規定,工資給付日如遇假日,雇主可提前發放,最遲也應於原約定的工資給付日發給,不得逕自延後給付。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並非法令的強制規定,而是以行政指導的方式,透過地方主管機關柔性輔導,鼓勵事業單位依期程表向前推進,並未訂定罰則。以四年時間漸進推動,讓事業單位有配合調整薪資作業流程及財務狀況空間;此外,依事業單位規模大小分訂目標,減少小微型企業配合調整的難度,希望讓所有事業單位都可以一步一步的跟上,共同維護勞工受領工資的權益。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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