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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網路賣家稅籍登記新制上路 國稅局釐清 3 大誤解 [列印本頁]

作者: 個人言論    時間: 2023-3-18 08:53:03     標題: 網路賣家稅籍登記新制上路 國稅局釐清 3 大誤解

網路賣家稅籍登記新制上路 國稅局釐清 3 大誤解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二十一)日說明,自今(一百一十二)年起,營業人經營網路平台、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項目依稅籍登記規則第4條規定,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同規則第4之1條規定,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應該要清楚的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國稅局表示,並非所有從事網路銷售都要適用新制規定,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的內容,從事網路銷售應辦稅籍登記的個人,仍以經常性且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八萬元;勞務四萬元)者為限。此外,今年新設立稅籍的營業人,應於設立時依新制規定辦理。若是屬商工登記案件,應於核准稅籍登記日起十五日內補辦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非商工登記案件,則應於申請時主動填載應登記事項,否則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2款規定處罰。

國稅局指出,並不是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稅籍登記者,都有四個月輔導期免罰規定的適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的事項有變更,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稅籍登記,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今年一月一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依修正後規定,應於今年一月一日到十五日間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今年一月一日到四月三十日為財政部訂定的輔導期,期間內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罰,至於今年一月一日以後辦妥稅籍設立登記且其後才從事網路銷售,或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就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今年一月一日以後才從事網路銷售者,並無輔導期免罰規定的適用。

來源:法源法律網

作者: sos3331    時間: 2023-3-19 07:35:51

又有人要分錢邏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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