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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理專代客戶投資他行金融商品 銀行遭金管會以未完善監控制度裁罰 [列印本頁]

作者: 個人言論    時間: 2023-4-7 01:22:38     標題: 理專代客戶投資他行金融商品 銀行遭金管會以未完善監控制度裁罰

理專代客戶投資他行金融商品 銀行遭金管會以未完善監控制度裁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昨(七)日通過一起對商業銀行的裁罰處分案,有銀行前理財專員推介並代客戶投資其他銀行銷售的金融商品,顯示該行未完善建立內部監控制度管理理專銷售行為、理專與客戶私下資金往來的交易,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1項第2款第12目規定,故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處以罰鍰。

金管會指出,商業銀行的理財專員推介並代客戶投資非屬該行銷售的金融商品主要有兩項缺失,其一是對理專銷售行為的管理不夠完善,雖有設置理專銷售服務品質評核機制,由銷售主管每月對每一理專採不定時隨機方式執行銷售品質評核,但對於評核註記事項未積極追蹤後續改善情形,及強化相關管理內控機制,導致未能發現該理專持續透過通訊軟體與客戶互傳資料。

此外,該行雖已建置員工交易監控系統,就理專帳戶與客戶往來情形等建立報表監控機制,但未依其業務特性及風險,完善訂定相關可疑態樣,導致未能發現該理專所屬不同客戶於特定期間有透過該行帳戶匯款至他行同一受款人姓名,且達特定金額以上的情事,並就異常交易警示進一步調查,顯示理專與客戶私下資金往來的交易監控機制仍有不足,因此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1項第2款第12目規定。

金管會呼籲民眾應避免與理財專員私下資金往來及購買非屬銀行銷售的金融商品或服務,且應定期檢視銀行對帳單,以維護自身權益。至於銀行方面,為了維繫社會大眾對銀行的信任應建立誠信經營文化及員工行為規範,並應依其業務特性及風險,完善建立相關帳戶監控機制,以有效強化內部控制,健全銀行經營。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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