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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運動賽事售票廣告不實 教育部公告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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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個人言論
時間:
2023-4-7 01: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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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運動賽事售票廣告不實 教育部公告草案
防運動賽事售票廣告不實 教育部公告草案
教育部日前公告「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明定企業經營者銷售運動賽事票券,應對於票價等銷售資訊公開透明、對於廣告內容也應負真實的義務,並能確實履行,確保購買票券的消費者權益。
運動賽事票券,是針對國內現場舉辦提供觀賞的運動比賽活動所公開販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的證券,草案明定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三日,並應明確記載業者資訊、票價、比賽時間地點、出賽隊伍等銷售資訊、付款及票券交付方式以及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的入場機制。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草案第6點規定業者應提供退票機制,載明退票時限,並不得多於比賽日前七日,退票事由不可歸責於消費者時,不得收取手續費。但以非供自用,購買票券而轉售圖利者,業者得不予退票。
此外,有球星在運動賽事因傷而未上場,引發球迷購票進場卻無法見到球星的消費爭議,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草案第3點就明定業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並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如果可出賽的運動員在競賽前有變動,業者就應通知消費者並說明理由,而消費者可在競賽前要求全額退費。如果未依規定通知或公告,於比賽結束後,消費者仍可要求全額退費。
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第1點明定業者不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此外也不得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或預先免除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所應負的賠償責任。草案第3點則規定業者不得要求消費者拋棄或限制其依法享有的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另外,草案第7點明定業者不得主張其廣告不構成契約的內容,也不能主張廣告僅供參考。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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